礦產資源是工業的“血液”和“糧食”,是維系人類生存、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最基本的物質。但礦產資源開發往往會對環境造成影響,如何在二者之間找到平衡,走出一條可持續發展之路?近日,巴中市人大常委會組織人大代表面向全市,就《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的貫徹實施情況進行了執法檢查。

  端著“金飯碗”?吃不上香餑餑

  巴中礦產資源豐富,全市共發現礦種54種,探明儲量25種,開發潛力較大的有石墨、天然氣、地熱、煤、鐵等,其中探明石墨礦石資源量1.15億噸、遠景可達3億噸(石墨礦物量位居全國地級市第6位)、天然氣800億方、鐵7600萬噸、煤炭3800萬噸。目前,全市共設立102宗采礦權,設立探礦權17宗,是全市經濟長遠發展重要的物質基礎。

  眾多開發潛力巨大的礦產資源是巴中發展的物質基礎,也是底氣所在。但受資金投入、基礎建設、科研水平等多種因素的影響,巴中豐富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水平仍然較低,資源優勢沒有轉變成財富優勢,長期面臨著“端著金飯碗吃不上香餑餑,守在金山上也受窮”的尷尬局面。如被譽為“21世紀神奇材料”的石墨烯,我市擁有石墨礦石資源量上億噸,但目前勘探、開發、利用水平仍比較低,全市石墨原料相關企業也屈指可數。

  如何告別窘境,讓礦產資源優勢變成經濟社會發展優勢,成為市人大常委會十分關注的問題。今年,市人大常委會就把《礦產資源法》執法檢查活動列入了工作日程。

  《礦產資源法》貫徹落實情況如何?政府監管是否到位?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率如何?礦業市場是否規范有序?圍繞這些問題,市人大常委會組織人大代表就《礦產資源法》的執行情況開展了前期調研,并與新聞媒體一道對部分礦產資源開采亂象進行了暗訪拍攝,綜合多方情況進一步明確了執法檢查的重點,根據重點制定了執法檢查方案,并就具體點位、內容等多次進行討論研究,確保有目的性、有針對性地開展此次執法檢查。

  強化執法監管 保護生態環境

  盛夏時節,通江縣鐵溪鎮唐家灣村丁家梁,田竹園村艾子樹灣、謝家巖灣等地綠意盎然,草木蔥蘢,讓人很難想象這里曾是個山體坑坑洼洼,粉塵、礦渣遍布的煤礦探礦點。

  中央第五環保督察組進駐四川時,當地群眾就將鐵溪鎮唐家灣村丁家梁,田竹園村艾子樹灣、謝家巖灣3個煤礦探礦點粉塵、廢渣污染環境問題進行了舉報。接到轉辦要求后,市縣國土資源局、生態環境局等有關部門庚即調查處理,拆除廠房、工棚,并對采礦點播種草籽、培植植被,進行生態修復。隨著近年來《礦產資源法》宣傳力度持續加大,當地群眾也自覺參與礦產資源和環境保護,昔日亂象橫生的探礦點、采礦區又恢復了綠色生機。

  鐵溪片區是我市強化礦產資源開發監管的一個縮影。近年來,我市先后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礦產資源開發管理的通知》《關于加強礦產資源“三率”指標監管促進礦產資源合理開發利用的通知》等系列規范性文件,嚴格執行礦產資源監督管理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嚴肅查處各類違法違規行為。2018年以來,依法關閉礦山7家,停產整頓20余家,罰款3.7224萬元,沒收非法所得13.5360萬元,消除安全隱患80余處,全市礦產資源得到了較好的保護、開發和利用。

  盡管如此,全市礦產資源開發也存在著不容忽視的問題:全市礦山點多、面廣,小、散、亂等情況較為突出,有關部門對《礦產資源法》的宣傳不到位,少部分干部群眾對礦產資源勘察、開采、保護等認識不夠,認為“事不關己高高掛起”。各部門之間溝通、協調不夠,未形成執法合力。個別企業擾亂市場秩序,非法勘查、開采、破壞礦產資源,破壞行業管理秩序。一些礦山加工場礦石礦渣未作遮蓋處理、塵土飛揚、污染地下水、破壞耕地等,嚴重阻礙了礦產資源有序開發。

  積極建言獻策 助力可持續發展

  針對執法檢查中提出的相關問題,在6月中旬召開的市人大常委會議上,委員們有針對性地提出了審議意見。

  針對法律宣傳薄弱的問題,要求加大法律宣傳力度,采取多種形式,加強礦產資源有關法律法規、管理知識的宣傳,對礦區干部群眾開展專題培訓,增強宣傳效果。

  針對礦產資源監管中的跑冒滴漏現象,要求加強礦產資源的監管,督促各區縣政府、市級相關部門壓實責任,積極推進礦政管理體系化、信息化建設,形成市、縣、鄉(鎮)三級網絡監管體系。切實解決監管執法過程中“一刀切”現象,妥善處理好“關、停、封”礦點遺留問題。要強化礦產資源執法,強化部門聯動,完善信息共享、案情通報和案件移送制度,對典型案例及時查處、公開曝光、逗硬問責。

  為實現資源利用與環境的可持續發展,審議意見要求,加大先進采礦技術引進力度,如煤礦可引進刨煤機、智能化集控系統等,逐步提高礦產資源綜合利用率。加大露天礦山生態環境整治力度,著力改善礦區生態環境質量,高標準建設綠色礦山。

  市人大常委會迅速向市政府及自然資源規劃等部門交辦審議意見,督促承辦單位及時研究、制定方案、抓好落實,采取聽取匯報、視察、暗訪等方式,對審議意見的辦理落實情況進行跟蹤督查,并將發現的問題及時反饋給承辦單位,確保審議意見辦理到位。(蒲康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