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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美萬源·與法同行⑧ | “朋友”離世,女子要求其家人退還“援助金”,法院駁回!

    2022年08月19日 16:51 新浪四川城事 

      從仗義疏財到起訴還錢,生與死的距離讓張花(化名)和唐林(化名)友誼的小船說翻就翻。近日,萬源市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不當得利糾紛案件,女子張花(化名)為買“后悔藥”拿回援助款,不惜將“朋友”家屬告上法庭。

      案件詳情:

      2018年,張花(化名)和唐林(化名)通過網上相識并成為“朋友”,同年10月至次年7月,張花(化名)先后以微信及銀行轉賬的方式分別向唐林(化名)轉款149 次, 其中一筆金額更是高達16萬元,共計78萬余元。

      天有不測風云,2020年1月2日,就當張花(化名)和唐林(化名)情誼正濃時,唐林(化名)突然病故,其戶籍于8日被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注銷。

      2021年,為“好友”一擲千金的張花(化名)不免有些后悔,于是便將“援助金”套上“借款”的帽子,向法院提起繼承人債務清償之訴,被法院駁回訴訟請求,不甘心人財兩空的她又再次向法院提起不當得利之訴。

      判決結果:

      本院認為,唐林(化名)自張花(化名)處取得錢款系張花(化名)通過自己的銀行賬戶及微信轉賬主動將錢款轉賬給唐林(化名),且轉款記錄高達149筆,不存在誤轉的情形,加之,原告張花(化名)在轉賬后長達近四年的時間才向本院起訴,也并無向唐林(化名)催要該款項的證據。同時,張花(化名)在庭審中陳述向唐林(化名)轉的每一筆款項是借款,也與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獲得利益無合法依據”相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一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條之規定,駁回原告張花(化名)全部訴訟請求。

      相關法條:

      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一條: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一十八條:民事主體依法享有債權。債權是因合同、侵權行為、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規定,權利人請求特定義務人為或者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

      “不當得利”三問三答

      一、不當得利構成要件:

      (一)一方獲得利益;(二)一方受有損失;(三)獲得利益和遭受損失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四)獲得利益無合法依據。對給付“沒有合法根據”的證明責任分配,應適用“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

      二、訴訟時效期限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對訴訟時效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自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民事權利被侵害之日起算。該規定當然適用于不當得利之訴。

      三、不當得利法院管轄:

      不當得利案件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應由被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轄,只有對涉及不動產的案件才由不動產所在地的法院管轄。它與一般的民事案件管轄地的確定是相同的。其一般情況下都是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法官提醒:

      生活中與親友、戀人相處時,難免會有金錢上的往來,若僅憑轉賬記錄、微信聊天記錄就起訴,往往會被法院駁回,是否構成借款,法院需要審查證據是否構成借貸合意。因此,無論是借錢或贈與,都要時刻保持清醒頭腦,做好大額資金往來的證據留痕,相識不易,如果出現財物糾紛,雙方應積極溝通協商,力爭好聚好散。(來源:萬源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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