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美萬源·與法同行⑩|提供銀行卡助人“洗錢”?百萬“跑分人”判了!
只用下載一個軟件,提供銀行卡、身份證等信息,大把資金便會通過銀行卡自動進出,日進斗金不是夢。面對返利誘惑,男子小鑫(化名)多次為犯罪團伙提供“跑分”幫助,支付結算流水金額高達百萬余元,最終受到法律的嚴懲。
案件詳情:
2021年11月,小鑫聽說了“跑分”這種不費力、來錢快的賺錢方式,懷揣著“暴富夢”小鑫開始四處打聽途徑,終于在抖音上接觸到一名自稱“跑分達人”的上線,對方告訴他,只需要下載一款軟件,注冊賬號后綁定銀行卡,手機保持亮屏,軟件就會自動將錢款轉進轉出,而他們將根據每日的資金流水,支付小鑫相應比例的抽成。于是小鑫明知該軟件是賭博網站或者詐騙網站用于“洗錢”的,卻依然毫不猶豫踏上了這條“發財”的不歸路,并在上線的指導下開始“跑分”業務,先后二次提供手機、銀行卡、身份證等物品用于非法走賬。短短一個月,卡內流水高達119萬余元,至少轉入電信網絡詐騙案件資金44萬余元,獲利1800余元。
判決結果:
本院認為,被告人晏鑫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提供支付結算幫助,其行為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六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被告人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6000元,其違法所得1800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六十四條 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法官提醒:
所謂“跑分”就是通過銀行卡、微信、支付寶等轉賬方式為網絡賭博、網絡電信詐騙等違法犯罪行為進行非法資金的轉移。參與“跑分”有可能涉嫌幫助網絡信息犯罪活動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更有甚者會構成電信詐騙罪及賭博罪的共犯,并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因此,大家一定要警惕“跑分”陷阱,注意保護個人隱私信息,不要輕易被網絡上不切實際的高額利潤所誘惑,更不要隨意出租出借自己的身份信息、支付賬號等,以免淪為犯罪分子實施違法犯罪的工具。(來源:萬源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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