達州一樓盤為銷售停車位偽造公文 銷售公司負責人被拘留
為了讓小區的停車位更好賣,銷售公司的銷售人員竟然偽造公文“狐假虎威”,以相關部門的口吻聲稱“本路段禁止車輛停放”,并將偽造的公文到處散發,最終被公安機關依法處以行政拘留的處罰。9月1日至2日,在四川達州城區上演的這場鬧劇,被網友曝出后引發關注。
9月1日,有網友曝光了一則名為《關于禁止道路停放車輛的通知》,聲稱“本路段禁止車輛停放”,并稱“本公告張貼之日起7日內請自動駛離該區域到附近停車場”,但“本路段”、“本區域”到底是哪個路段哪個區域,卻沒有交代。該“通知”落款為“達州址市公安局交通警察一大隊”和“達州市通川區朝陽街道龍泉社區”,明顯有錯誤,且這兩個部門并沒有蓋鮮章。更為蹊蹺的是,網友發布該“通知”照片的時間為9月1日,但“通知”內容中的落款時間卻是9月2日。對此,網友提出不少質疑:“我不專業,你比我更不專業!”“一個通知連紅印都沒有。”
9月3日,封面新聞記者分別找達州市通川區朝陽街道辦龍泉社區和達州交警部門核實了相關情況,對方均稱并未出具過該“通知”,且對這份“通知”的來龍去脈毫不知情,更沒有授權任何人以他們的名義出這個“通知”。
“這個所謂的‘通知’上,署名明顯有問題,很不規范。”達州交警部門辦公室工作人員解釋說,通常的公文署名,規范的表述應該是“達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直屬一大隊”,而且要有文件的“紅頭”且要加蓋鮮章才有效。龍泉社區居委會主任龔旭也稱,直到朝陽街道辦領導電話質詢這事,他才知道有人冒社區之名偽造公文。
事發后,達州市通川區朝陽街道辦事處立即展開核查,并于9月2日向網友公布了相關情況:“經查,西城名苑小區(達竹某房產公司)欲出售小區地下停車位,委托成都某文化傳播公司進行銷售,該公司負責人張某為促銷,于8月31日冒以交警一大隊和龍泉社區名義自制通知數份,于9月1日對在西城名苑附近的巴渠東路路段(軍分區后門)停放的車輛進行發放。”
“張某偽造公文的行為,違反了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達州市公安局通川區分局朝陽派出所辦案民警介紹,經公安機關調查,張某(男,45歲,成都人)承認了自己的違法事實:為了讓西城名苑的停車位更好賣,他在沒有向相關部門報告請示的情況下偽造公文到處散發。張某稱,此舉不僅損害了政府部門的形象,也造成了不良社會影響,自己對此很后悔。
9月2日,通川警方依法對張某給予行政拘留5日的處罰。目前,張某已被送進拘留所。
相關法律條款
1996年5月3日頒布的《中國共產黨機關文公處理條例》第三章地十三項規定:除會議紀要和印制的有特定版頭的普發性公文外,公文應當加蓋發文機關印章。
2012年7月1日實施的《黨政機關公文格式》第二項“公文主體”中規定:印章是公文生效的標志,是鑒定公文真偽最重要的依據之一;有特定發文機關標志的普發性公文可以不加蓋印章。
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證明文件、印章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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