渠縣一男子不按規定報備?罰你沒商量!
當前,疫情防控形勢仍舊嚴峻,為切實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各單位(部門)及社區工作人員和志愿者,紛紛堅守在“抗疫”一線。轄區群眾也自覺遵守防疫規定,戴口罩、少出門、不添亂,萬眾一心筑牢防疫安全線。
在這緊要關頭,偏偏有人不顧疫情形勢心懷僥幸,不按規定報備行程,結果……
2022年2月19日,渠縣李渡鎮居民單某兵(男,22歲)從成都返回李渡,在2月21日明知成都市金牛區有新冠疫情的情況下,仍心懷僥幸,認為其居住在高新區,以疫區距離遠為由,不主動向村(社區)報備其旅居情況,后單某兵于2022年2月22日晚被成都防疫部門確定為新冠患者密切接觸者,于23日被帶往渠縣集中隔離點進行集中隔離16日后進行居家隔離7日。
現查明,單某兵在明知成都市有新冠疫情的情況下,從成都市返渠后仍不主動向社區報備其旅居情況,造成李渡鎮有被傳染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一款之規定,公安機關依法對其處以行政罰款200元的處罰!
法律延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的,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
根據兩高兩部《意見》,由公安機關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拒不執行緊急狀態下的決定、命令,阻礙執行職務等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或者由有關部門予以其他行政處罰。
渠縣公安提醒@所有人
疫情防控工作需要每一個人的配合和努力,請自覺遵守各地疫情防控相關措施,切勿前往高、中風險地區,若有刻意隱瞞行程、拒絕接受核酸檢測、或不配合疫情防控相關工作等行為,公安機關將依法追究責任!
(來源:渠縣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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