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

  租賃補貼、公租房或產業功能區配套住房相結合

  根據《意見》,對在成都市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通過租賃補貼、公租房或產業功能區配套住房,有效促進職住平衡。

  對符合條件的環衛、公交、教育、衛生、輔警、公共管理行業人員,提供租賃補貼或公租房保障。租賃補貼按個人發放,發放比例按計發標準的50%執行,發放時限累計不超過60個月。

  對符合條件的產業功能區從業人員,提供租賃補貼或產業功能區配套住房保障。產業功能區配套住房準入條件、保障標準、政策優惠等按照產業功能區配套住房相關規定執行。租賃補貼按個人發放,發放比例按計發標準的50%執行,發放時限累計不超過60個月。

  對符合條件的其他外來務工人員,提供租賃補貼或公租房保障。租賃補貼按個人發放,發放比例按計發標準的30%執行,發放時限累計不超過36個月。

  新就業大學生和引進人才

  提供租賃補貼、人才公寓或產業功能區配套住房

  《意見》明確,對新就業大學生和引進人才,通過租賃補貼、人才公寓或產業功能區配套住房,支持解決階段性住房困難。

  對公共服務行業和產業功能區中符合條件的新就業大學生提供租賃補貼保障,租賃補貼按個人發放,發放比例按計發標準的50%執行,發放時限累計不超過60個月。

  對經認定符合條件的引進人才,定向提供人才公寓或產業功能區配套住房。人才公寓和產業功能區配套住房準入條件、保障標準、政策優惠等按照人才公寓和產業功能區配套住房相關規定執行。

  棚戶區改造居民

  支持改善居住條件

  《意見》提出,對棚戶區改造居民,通過安置補償、新建安置房等方式,支持改善居住條件。將棚戶區改造與住房保障有機結合。

  對原房屋建筑面積低于50平方米、成都市范圍內無其他自有產權住房且符合城鎮住房保障條件、選擇實物安置的棚改居民,按不低于50平方米的標準戶型進行安置,免收50平方米以內的補差款。

  根據《意見》,各區(市)縣根據供需情況,可采取政府牽頭自建或在商品住宅中配建安置房的方式,滿足棚改居民住房需求。

  成都市住建局提醒,申請人符合以上多種保障準入渠道的,由申請人自行選擇,不得重復享受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