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全媒體記者劉冰玉

  不要輕易小瞧一個被執行人,他們狠起來連自己都坑。

  被執行人穆某某,在緩刑考驗期內私自變賣轉移名下財產,致使判決無法執行,觸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被撤銷緩刑,數罪并罰,執行有期徒刑6個月。近日,成都中院發布2019年成都法院五大“拒執”犯罪典型案例,其中就包括這起緩刑考驗期內“拒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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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無畏

  緩刑考驗期內“拒執”

  [基本案情]

  穆某某因犯貪污罪于2016年6月16日被成都市成華區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1年,并處罰金10萬元。罰金限判決生效后5日內繳納,逾期強制繳納。該判決于2016年6月27日發生法律效力。其后,被告人穆某某將名下的住宅售與他人,并將名下銀行賬戶存款轉給他人,未履行法院判決。

  成華區法院認為,被告人穆某某在貪污罪緩刑考驗期內,明知應當履行判決義務,仍將自己名下財產轉移變賣,致使判決無法執行,其行為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拘役6個月;撤銷其貪污罪緩刑;數罪并罰,執行有期徒刑6個月。

  [典型意義]

  被告人在判決生效后,明知罰金判決仍將自己名下財產轉移變賣,拒不執行判決,有恃無恐。法院依法嚴厲懲治了違法犯罪行為,有力推動案件的執行,讓被告人為其“拒執”行為付出了應有的代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