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損害、損壞古樹名木

  最高罰款3萬元

  記者了解到,征求意見稿中明確禁止:

在古樹名木保護范圍內挖坑取土、動用明火、排放廢氣、傾倒污水污物、堆物、封砌地面、新建擴建建(構)筑物、埋設地下管線;

攀樹、折枝、剝損樹皮;

損壞古樹名木附屬設施;

借用樹干做支撐物或倚樹搭棚;

刻劃、釘釘、拴繩掛物等損害行為。

  同時對移植和砍伐古樹名木作出具體規定。對于違反條例,進行非法移植、砍伐古樹名木,偷盜、損害古樹名木及其附屬設施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其中:

造成古樹名木損害的,處以每株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造成古樹名木死亡的,處以每株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擅自處理死亡古樹名木的,由城市管理或者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處以每株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紅星新聞記者 葉燕 鄧文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