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線消息(記者 楊琴)因疫情影響,“裁員”成為部分企業及員工面臨的問題。4月26日,有網友在四川在線“問政四川”平臺留言稱,“我所在的旅游企業準備裁員,但不發放解聘補助。請問這一做法違法嗎?”。四川在線記者就此采訪了律師。

  網友反映:

  企業擬變相裁員,但不發放解聘補助

  “公司想要裁員,給了我們三個方案以供選擇。”網友在留言中表示,其所在的公司要求員工5月10號前給出答復,“但每個方案對我們都不利,如果不作出選擇,公司就要停薪。”

  該網友稱,公司給出的三個方案分別為:

  一是6月底解除勞動合同。員工與公司簽訂解除勞動合同書,4-6月,公司每月發1246元生活補助。在失業期間,公司每月發540元養老保險,發至今年12月;

  二是不解除勞動合同,但5月開始放無薪假。公司一直購買社保(公司應承擔部分),個人應承擔部分(差不多300元)由自己購買。如果明年夏天公司情況好轉,有可能返崗上班;

  三是不解除勞動合同,公司購買社保,每月發1246元生活補助,但不保證能發幾個月。公司情況有所好轉后,也不會讓選擇這個方案的員工返崗繼續上班。

  “請問以上方案違法嗎?”對此,網友留言咨詢。

  4月26日,四川在線記者聯系該網友了解到,其就職于成都武侯區一家旅游企業,到今年6月,工齡6年且合同到期。“自己作為無過錯方,公司給出的每個方案都沒保障我們的合法權益。他們走法律漏洞,給我們放無薪假。”該網友表示,希望有關部門督促公司按勞動法執行,給予被裁員工“N+1”標準賠償。

  律師說法:

  在勞動者無過錯情況下裁員,應支付經濟補償

  對此,四川在線記者采訪了四川英濟律師事務所陳逢逢律師。

  陳律師表示:根據勞動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在勞動者無過錯的情況下采取經濟性裁員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的計算方式為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標準;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工資平均工資三倍的,經濟補償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支付,最高支付年限不超過十二年。在支付經濟補償的同時,對于繳納社會保險、支付生活補助等,經過雙方協商一致可以按約定執行。

  針對公司提出的“無薪假”方案,陳律師認為,公司強制員工無薪休假是不合法的,如果因為用人單位的原因造成停工或者放假的,用人單位需要支付其勞動報酬,但雙方協商一致或結合用人單位自身經營特點,符合法律規定的除外。《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二條規定:非因勞動者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于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