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
小老板賠償對方3萬元
承諾不再銷售侵權商品
庭審后,對于該商行老板的頻頻“喊冤”。
辦案法官譚娟介紹,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是指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的,或者其他干涉、妨礙商標權人使用其注冊商標,損害商標權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行為,屬于商品流通環節中的一種商標侵權行為,其與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生產者一樣,都起到了混淆商品出處、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損害消費者利益的作用。因此,銷售者同樣需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情節嚴重的,還可能要承擔刑事責任。
同時,《商標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規定:“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即銷售者能夠證明自己擁有合法來源抗辯的,可以不承擔賠償責任。
不過,此案中,商行老板則無法說清來源。經過人民陪審員及法院的解釋調解,最終,該商行老板主動與瀘州老窖協商賠償金額,并承諾以后不會再銷售侵權商品,為自己的侵權行為承擔了責任。記者了解到最終賠付金額為3萬元。
法官提醒
“回收”有風險,銷售需謹慎
法官提醒:目前,回收煙酒是一種市場轉讓行為,我國法律法規并未明文規定煙酒不可以回收,但以回收方式作為商家的購貨渠道,不論對于商家還是消費者都存在巨大的風險與隱患。大部分商家往往憑經驗回收,這就給了假冒偽劣商品以可乘之機,商品是否為正品、是否侵權、是否安全,往往難以保證,既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也極易使商家自身陷入商標侵權、產品質量等糾紛。
各類經營者,無論是大型超市還是小型商戶,在銷售商品時一定要通過正規渠道購進商品,確保銷售商品合法安全,避免陷入侵權糾紛;同時,在銷售商品過程中,無論是正規進貨還是回收,都應提升證據意識,建立進銷貨臺賬,及時妥善保留相應票據,以便在發生糾紛時依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紅星新聞記者 杜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