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的人防車位小區的人防車位

  業委會和業主們均認為,小區每月近3萬元的車位租金就可用作維修費,而開發商表示反對,“說小區人防車位是屬于開發商的,他們手里還有產權證明,因此車位租金不能拿來維修……但他們始終未拿出有效的權屬證明”。

  據全程參與紛爭的小區居民孫婆婆介紹,后來開發商曾作出一定讓步,“表示可以拿出20~50萬進行維修,但必須和他們簽訂協議,承認人防車位歸屬于開發商”。這樣的協議他們肯定不能簽,雙方就此事再次發生沖突,最后無法協商鬧上了法庭。

  爭議焦點:

  人防車位歸誰所有?

  2020年3月底,小區業委會和小區現任物管公司作為被告收到了法院傳票。原告成都萬華投資集團有限公司提出讓被告立即停止擅自占有地下車庫,并返回擅自占有期間收取的車位租金以及相關費用(暫定30萬元)的訴訟請求。4月15日,該案一審開庭;5月1日,業委會收到一審判決書。判決中,金牛區人民法院駁回了原告成都萬華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訴爭人防車位(車庫)并非原告專有,系全體業主共有”。

小區的人防車位小區的人防車位

  據了解,法庭上,雙方均提交了證據。原告(開發商)提交了他們于2002年11月13日取得的《房屋所有權證》,上面載明了房屋的狀況,包括住宅以及位于負一層、負二層的地下車庫,其中住宅已全部賣給業主并辦理分戶。而在該《房屋所有權證》中,項目4173.17平方米的地下車庫登記在西體奧林花園項目開發商名下。對于未出售的地下車庫,開發商認為,該地下車庫屬于人防工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等相關法律的規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時由投資者使用管理,收益歸投資者所有”。由于該地下車庫屬于開發商所有的專有部分,所以使用收益也應屬于開發商所有。同時,人防工程未計入業主公攤面積,故不是業主的共有部分,且案涉車庫的建造成本也是單獨核算。

  對此,小區業委會一方表示,開發商于2002年所取得的《房屋所有權證》為初始登記,該證為俗稱的“大證”,屬于階段性權屬證書,已經依法無效,且業委會有新的權屬證明文件可以推翻。同時,案涉車庫(人防車位)不屬于預售許可范圍,所以并非該公司的專有部分。且當年開發商通過預售,取得了案涉項目包括人防車位在內的整個項目的收益,收益回報率高達300%,所以原告無權再對項目不可預售的其他任何部分享有重復的二次收益。

  關于開發商提出的“人防工程未計入業主公攤面積,故不是業主共有部分”的理由,業委會代理人唐震東律師認為,共有面積本來就分為“應列入公攤的共有面積”和“不應列入公攤的共有面積”兩種,“共有部分并不都應當公攤,計入公攤的當然是共有部分,但是,凡是不能辦得專有權屬證書的部分,也都是共有部分,法律并沒有規定只有計入公攤的才是共有部分,沒有進入公攤的就不是共有部分,共有部分均必須公攤”。該律師還指出,人防地下室法定不允許公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