鬧心:
“幾百萬買了個擺設”
車主質疑銷售公司
“自從發現車子信息不符后,我就再也不敢使用該車了。”章先生說出了自己心中的擔憂。
章先生介紹,首先是安全問題,萬一出個安全事故,“交警部門肯定認定該車為假車,保險公司就會拒絕賠付,我就會負全責。萬一出現重大交通事故,后果就非常嚴重了。車在路上跑,誰又敢拍著胸脯說百分之百安全呢?”
“其次是保險問題。購買保險不知道是按車身發動機號購買,還是以車輛登記證書信息購買。”章先生表示,他擔心自己每年花費的保險費用很可能是打水漂。
另外是車輛折舊貶值的問題。章先生介紹,車輛長期停著不用比正常使用對發動機的影響更大,折舊貶值也更快。
“賣也賣不出去,用也不敢用,幾百萬買了個擺設。”一想到自己的愛車變成如今的樣子,章先生感覺特別鬧心!
對于章先生的擔憂,一名一線交警介紹,在日常工作中,如果發現車輛發動機號與登記證書及行駛證不一致的情況,交警部門一般會對車輛進行查扣,調查其是否涉嫌“走私”“克隆”或其他違法情況。如果發生重大交通事故,則很可能會影響車主的保險理賠。
另據一位從事汽車保險理賠的業內人士介紹,發動機號不一致,確實可能存在理賠上的麻煩。不過其也提到,發動機號并非確認保單的唯一途徑,保險公司可以通過保單、行駛證向匹配的車架號進行確認。
章先生認為,自己購買的車輛發動機號應該為“CYC001360”,但銷售公司卻出售給自己一臺發動機號為“CYC001375”的車,銷售公司在出售車輛時難道沒有對車進行檢查嗎?
法院:
經銷商明顯存在過錯
但不構成欺詐
與經銷商溝通無果后,2018年,章先生委托律師以欺詐消費為由,將經銷商四川東杰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請求法院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判令銷售公司“退一賠三”并賠償購置稅及相關損失,共計金額956萬余元。
該案在成都市高新區法院開庭審理,其爭議焦點在于銷售公司的銷售行為是否構成欺詐,于2019年2月28日宣判。
法院審理認為:銷售公司向章先生所售車輛確實存在發動機號與銷售合同不一致的情形,但該事實不能說明銷售公司在銷售過程中存在欺詐行為。
法院判決文書稱,經銷商作為一家豪車經銷企業,在銷售車輛時應當更加細致地服務消費者,應對車輛的文書和品質進行認真查驗,其在銷售時沒有認真查驗發動機號的行為明顯存在過錯。但是,銷售公司隱瞞車輛真實發動機號并不能給公司帶來額外收益,銷售公司沒有欺詐的動機和目的。同時,發動機號除了在車輛管理部門登記所用外,并不會影響章先生正常使用,雖然在轉讓時會有不便,但并非不能解決。所以,不能說明銷售公司在銷售過程中存在欺詐行為。
法院駁回了章先生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