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說法>>>

  中介機構有無連帶責任?

  北京藍鵬(成都)律師事務所律師王英占:

  根據合同中介是轉讓公司的代理方,轉讓的標的是股權轉讓,而且對之前的債務也有約定,對于辦理變更登記之后發現的一個債務應由前面公司或股東承擔相應的責任,因此中介不承擔相應的責任。債務糾紛中的債權方也應找原來的公司承擔責任。

  四川凡高律師事務所林小明律師:

  根據合同的相對性以及各方的約定來看,市民所購買的公司存在欠賬數十萬,從形式上來看似乎應當向原公司股東主等張賠償權益,而涉及的中間機構不用承擔責任。但就這件事本身而言,中間機構是兩個身份,一個是中介,另一個是受委托方,全權代理原公司,對這起股權收購案負有相當責任。因此,該中間機構應當盡到謹慎審查義務并應確保原公司沒有相應權利或債務瑕疵。中間是否有責,要根據債務發生的時段來分析,如果債務是辦理轉移登記后形成的,中間機構確實無責,若之前形成應承擔相應責任

  原公司說法>>>

  債務與下家無關,會自行處理

  紅星新聞記者試圖聯系上原公司負責人,但通過長時間等待以及電話聯系,截至發稿前暫未聯系上。記者從頂呱呱提供的工作人員與原公司負責人、客戶微信聊天記錄中了解到,該負責人表示這起債務糾紛是由2017年的一份抵押合同糾紛引起,合同一年到期,本以為早就無效了,誰知三年多了突然對方反水提起了訴訟,要求賠償20萬。對于債務糾紛的責任,該負責人表示下家是2019年接手的公司,與這筆債務沒有關系,他們會自行處理,目前正在對訴訟進行處理中。

中介與原公司聊天記錄中介與原公司聊天記錄

  紅星新聞記者 張肇婷 攝影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