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聞記者 鐘曉璐
發生交通事故后,車主隔天才到保險公司報案,結果遭拒賠,車主一紙訴狀將其告上法庭,法院最終駁回了車主的訴訟請求。
2019年4月26日,投保人曾某向保險公司報案,稱其妻子陳某于4月25日20時,駕駛案涉被保險車輛在成都市雙流區金柳路上行駛時,因迎面行駛的汽車遠光燈照射,無法看清前方道路,與道路上建渣石頭相撞,造成案涉被保險車輛受損。曾某向保險公司申請索賠,要求對案涉車輛進行定損維修。
當日,為核實事故真實性,保險公司與曾某一同前往曾某所稱的保險事故現場查勘。經查勘,未發現曾某所稱的道路上建渣石頭等物品,并以現場已破壞,無法核實具體情況為由向駕駛人員陳某出具了機動車輛保險事故快捷案件處理單。之后,保險公司以車輛駕駛員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規定及《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第八條的約定為由拒賠。
曾某將這家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請求賠償。雙流法院經審理認為,曾某與人保成都公司之間建立了財產保險合同關系。曾某稱其妻子陳某正常行駛中,因迎面行駛的汽車遠光燈照射,無法看清前方道路,與道路上建渣石頭相撞,造成案涉被保險車輛受損,但陳某在事故發生后并未及時報警也未及時通知保險公司,更未采取拍照、錄像等方式固定事故發生現場情況,而直接駕車離開事故現場,次日才向保險公司報案,導致無法查清事故發生的原因,無法核定事故損失。陳某自行駕駛車輛離開現場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應當為其違法行為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故人保成都公司有權拒絕向曾某支付案涉被保險車輛的維修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