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開發布了一份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刑事判決書:生母段某燕,于2019年5月2日生下一名男嬰,經人介紹,以事先約定好的3.2萬元,把剛出生兩日的孩子交由林某某夫婦。法院一審判決其構成遺棄罪,獲刑兩年六個月。

  但一審判決遭到檢方抗訴,認為其行為符合《關于依法懲治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意見》的規定,一審判決認定罪名錯誤、量刑畸輕。成都市中院二審,采納了檢察機關對段某燕定性錯誤的抗訴意見。介于段某燕具有自首、認罪悔罪情節,可以依法、酌情減輕處罰。最終撤銷段某燕犯遺棄罪,改判拐賣兒童罪,依舊判處有期徒刑兩年六個月。

  那么,遺棄罪和拐賣兒童罪該如何界定?它們的區別在哪兒,構成要件又是什么?紅星新聞記者采訪多位律師,對此進行了深入分析解讀。

  〖東窗事發〗

  未婚女子生下男嬰

  兩天后以3.2萬元“送”人

  2018年8月,未婚的段某燕被檢查出懷孕,因多次人工流產被醫生告知如果再次人工流產將有可能喪失生育能力。2019年4月,段某燕在成都市武侯區一間茶鋪內遇到李某瓊,二人在聊天過程中,段某燕向李某瓊稱不想要肚中孩子,讓李某瓊幫忙找個好人家“送”出去。

  于是,李某瓊聯系了浙江人“珍飛”,并商定收取5萬元。李某瓊隨后告知段某燕,“珍飛”可以接收孩子并可以給4萬元,但李某瓊要拿8000元“辛苦費”,段某燕表示同意。

  2019年5月2日,段某燕在某婦幼保健院生下一名男嬰,同年5月4日段某燕與李某瓊將該男嬰交給“珍飛”親戚林某某夫婦,林某某夫婦給段某燕3.2萬元后,又給了李某瓊2萬元表示感謝。

  后來,此事經群眾舉報案發,同年5月30日,被告人段某燕經公安民警電話通知到案,次日公安民警又將被告人李某瓊擋獲。案發后,公安機關將案涉男嬰找到,目前在“珍飛”的親友處。

  〖法院一審〗

  已經構成遺棄罪

  判有期徒刑兩年六個月

  成都市武侯區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4日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法院認為:被告人段某燕作為母親,拒不履行撫養義務,以無能力撫養為由,將無獨立生活能力的親生兒子送給他人,并收取費用,情節惡劣,其行為已經構成遺棄罪。

  同時,李某瓊明知被告人段某燕無力撫養無生活能力的親生子女而送給他人的情況,從中居間介紹,并收取費用,其行為已經構成拐賣兒童罪。段、李二人分別以不同的主觀故意將新生嬰兒交付他人,屬部分共同犯罪,共同犯罪中,李某瓊居間介紹,所起作用較輕,屬從犯,依法減輕處罰。

  法院認為,段某燕在無能力撫養的情況下,將親生子女“送”給他人,其主要目的是不愿承擔撫養義務,客觀上確實有收取32000元的行為,但該筆錢財不宜認定為數額巨大,同時段某燕經電話通知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實,屬自首,依法減輕處罰。故一審判被告人段某燕犯遺棄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六個月。判李某瓊犯拐賣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六個月。同時追繳段、李二人犯罪所得錢款,上繳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