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聞記者 鐘曉璐

  鄒某某是成都崇州市一養殖戶,因污染環境,兩年前被環保部門處以50萬元罰款。但面對罰款,鄒某某拒不履行。近日,崇州市人民法對成都市崇州生態環境局申請對鄒某某水污染違法行為的非訴強制執行一案強制執行。

  2018年7月10日,成都市崇州生態環境局在對鄒某某經營的養殖場執法檢查中發現,該養殖場鴨舍旁一未硬化土坑中,儲存有養殖廢水。

  經四川省工業環境監測研究院現場取樣并出具《監測報告》表明:該土坑內的廢水化學需氧量超標16.1倍、懸浮物超標4.6倍,氨氮超標10.4倍。經組織聽證后,成都市崇州生態環境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鄒某某停止違法行為,立即改正,并處人民幣50萬元罰款。

  《行政處罰決定書》作出以后,鄒某某向崇州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復議,崇州市人民政府在行政復議中維持了處罰決定;鄒某某不服復議決定,向成都市溫江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成都市溫江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駁回鄒某某的全部訴訟請求;一審判決作出以后,鄒某某向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維持了一審判決。

  一審判決生效后,成都市崇州生態環境局向崇州市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組成合議庭進行了聽證,對申請執行的行政行為合法性進行了審查,認為成都市崇州生態環境局的行政行為執法主體正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行政程序合法,裁定準予執行。

  在執行過程中,法院依法查封扣劃了鄒某某銀行卡8.2萬余元、扣押其車輛一輛予以上網拍賣。近日,成都市崇州生態環境局反映,該養殖場內仍有活禽等有價物品,法院核實后組織執行人員,對該養殖場予以現場查看并進行現場清點大量家禽,因被執行人情緒比較激動,執行人員對鄒某某耐心作好解釋工作,督促被執行人積極履行義務,鑒于被執行財產涉及大量生鮮貨物,執行人員提前聯系買家,現場變賣家禽用于抵扣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