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一審判處“猥褻兒童罪”:

  有期徒刑8個月 判賠4000元

  此后,成都市新都區人民法院受理該案,一審判決曹某元因犯“猥褻兒童罪”有期徒刑8個月,賠償原告各項費用共計4000元。

  法院認為,曹某元猥褻年僅四周歲的幼女,其行為構成猥褻兒童罪,對于成都市新都區人民檢察院指控的曹某元犯猥褻兒童罪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而對于曹某元提出自己僅摸了被害人肚子的辯解意見,以及辯護人提出的曹某元的行為不構成猥褻兒童罪的辯護意見。

  法院認為,在案的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視聽資料等證據,均能反映出曹某元實施了猥褻兒童的行為這一事實,所以對于該辯解及辯護意見,法院不予采納。

  判決書內容顯示,上述事實,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陳述、視頻資料、現場勘查筆錄、現場示意圖及現場照片、辨認筆錄、擋獲經過、戶籍信息、門診病歷、檢查報告單、門診費用明細等證據予以證實。

  最終,成都市新都區人民法院判決曹某元犯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醫療費、交通費、誤工費等共計4000元。

  不服一審判決

  接連上訴被駁回

  一審判決后,曹某元及其辯護人相繼向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但都被一一駁回。

  一份由成都市新都區人民法院出具的執行完畢通知書內容顯示,曹某元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19日起至2019年7月18日止,法院于2019年11月25日受理原告申請執行曹某元民事賠償糾紛一案,因被執行人曹某元已履行完法律文書確定的全部義務,宣布(2019)川0114執4982號執行案件已執行完畢。

  2020年1月,曹某元及其辯護人向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理由是對成都中院裁定維持的新都區人民法院一審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不服,以不具有猥褻兒童的主觀故意及原審認定構成犯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向成都中院提出申訴,請求撤銷原一審判決、二審裁定,依法再審并作出無罪判決。該申訴請求被成都中院駁回。

  此后,他又向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再次被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