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
假“人民食堂”停止侵權
成都高新法院審理后認為,第14194361號“人民食堂”商標經核準注冊,尚在有效期限內,王某作為該商標專用權人,其合法權利應受法律保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規定,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服務上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屬于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法官告訴記者,該批案件中,數名被告在線下經營場所內、線上平臺宣傳中突出使用“人民食堂”標識,考慮到“人民食堂”商標的商譽及在中餐領域的品牌美譽度情況下,普通消費者難以區分,極易造成公眾對服務來源的混淆和誤認。
因此,被告使用上述標識屬于侵犯第14194361號“人民食堂”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依法應承擔停止侵權、消除影響、賠償損失等法律責任。
法院判決相應被告立即停止在其經營活動中使用侵權第14194361號“人民食堂”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標識,并賠償原告王某因此遭受的經濟損失。
對于損失賠償數額的確定,承辦法官表示,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對于侵害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確定方式有明確規定,該批案件中,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和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均未能通過當事人舉證予以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