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線消息(王鑫 程哲淵 記者 任鴻)7月30日,記者從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該院當天依法公開宣判了張高等16名被告人涉黑案。該案共涉及11個罪名,法院一審數罪并罰,依法判處被告人張高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四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馮春蘭等15被告人被分別判處二十三年至二年三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對各被告人在犯罪期間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依法予以追繳;對扣押在案的毒品、槍支、彈藥、手機、依法予以沒收。

  經查,上世紀80年代末至90年代,被告人張高、馮春蘭在成都市新津區(原新津縣)經營餐飲生意過程中,網羅、糾集其親戚、同鄉及社會閑散人員馮建等十余名被告人長期伴隨左右,逐步積累了經濟實力。同時還開辦了信托行、夜總會、餐飲娛樂中心等,通過高利放貸等方式非法斂財,并實施一系列違法犯罪活動擴大影響、稱霸一方,在當地逐漸樹立了“有錢有勢”、“心狠手辣”的惡名。

  自1994年以來,該團伙逐步發展成為以張高、馮春蘭為組織、領導者,馮建等二名被告人為骨干成員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并不斷擴充組織規模。該犯罪組織有嚴格的紀律要求和獎懲措施,對維護組織利益有功的成員進行經濟獎勵和補償,對不服從指揮的成員予以罰款。并通過高利放貸、開辦娛樂、色情服務場所、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違法犯罪活動斂財上億元,還將所獲部分收益用于購買槍支、棍棒、車輛等作案工具,為組織成員提供食宿,發放工資、獎金、補償款,出資平息組織引發的事端,收買國家工作人員等,以此保持該犯罪組織的運行、發展和壯大,期間實施尋釁滋事犯罪就達11起。

  成都中院一審認為,張高等16名被告人的上述行為已構成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以及尋釁滋事罪、故意傷害罪、搶劫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非法處置查封的財產罪、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行賄罪、重婚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等罪,并綜合考慮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具有的坦白、立功、自愿認罪認罰等情節,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