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調查
兩人之間金錢往來數額巨大
經法庭調查,徐先生開通了多家銀行的信用卡,均交給涂女士使用。同時,徐先生還開通了網上貸款平臺的借貸項目。
經核實,徐先生信用卡消費金額共計9萬余元,利息1萬8千余元,共計10萬余元。網絡貸款金額為5萬余元,利息等相關費用為1萬3千余元,共計6萬8千余元。另,徐先生通過支付寶向涂女士轉賬7萬,包括網絡貸款金額5萬余元,涂女士通過支付寶向徐先生轉賬3萬余元。
法院判決
涂女士需歸還徐先生14萬元
法院認為,雙方的微信和短信聊天記錄可以看出,徐先生是在涂女士的指示下向貸款平臺貸款,收到款項后也直接轉賬給了涂女士。徐先生也沒有通過其他任何書面形式表示錢是贈與給涂女士的。故涂女士抗辯贈與的理由無依據,法院不予采納。
另外,關于信用卡消費。涂女士曾試圖從各種渠道貸款并且從多張信用卡套現的行為和數額已經超出了通常用于共同生活消費的標準。由此涂女士辯稱刷卡系用于共同生活的理由也不成立。
綜上,徐先生共計向涂女士支付借款并產生利息共計19萬余元,涂女士共計向徐先生還款4萬余元,故涂女士還應當向徐先生支付14萬元。法院遂做出判決,涂女士向徐先生返還借款14萬余元。
法官說法/
近年來,“分手后討還金錢”的案例見諸報端。其實,在戀愛期間,不可避免地會產生一些用于共同生活的費用,甚至會有一些大額的金錢往來。為了這些錢,曾經的戀人鬧上法庭。從法律適用的角度來看,哪些金錢花費可以支持,哪些金錢往來不支持,都是需要有證據支持的。
法官特別建議,在戀愛期間,如果涉及大筆金錢往來,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現金往來、手機轉賬等,甚至像本案這樣把以本人名義辦理的信用卡拿給對方使用,請事先商定錢款性質,并以合法形式予以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