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法宣 封面新聞記者 于婷

  欠債還錢,天經地義。但如果是在談戀愛期間,男方開通各種信用卡交給女方使用,那么女方通過信用卡刷的錢,到底是贈與還是借貸呢?是否需要歸還呢?近日,成都市武侯區人民法院就審理了一起這樣的案件。

  戀愛期間

  女方要求男方辦理信用卡供其周轉

  徐先生與涂女士曾經是一對情侶,熱戀時,兩人有半年時間都共同生活在一起。在此期間,涂女士通過微信詢問男友能否辦理一張信用卡幫自己周轉。徐先生表示可以辦,但不知如何處理還款的事。涂女士說,不用擔心,由她來還款。

  在隨后數月的微信交流中,涂女士指導徐先生申辦信用卡、提額、套現等。徐先生拿到信用卡后,將信用卡交給涂女士使用并告知了密碼,由涂女士刷卡使用。

  分手之后

  男方將女方告上法院要求還錢

  之后,兩人發生爭執,戀愛關系破裂。徐先生要求涂女士返還所有借貸的金錢,涂女士不愿意。兩人協商無果,徐先生將前女友涂女士告上法院。

  在法庭上,涂女士認為,她和徐先生于2018年1月至6月期間系戀人關系并同居,徐先生訴稱的款項是贈與,且所有的資金均用于了共同生活開支。

  同時,徐先生沒有舉證證明雙方就借款、還款期限及利息等達成合意,雙方并未建立借款關系,也不應當支付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