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觀察

  小區內機構能否對外招生?律師這樣說

  泰和泰律師事務所律師劉秀認為,小區內的商業建筑屬于獨立產權,所有權人有權自主獨立經營,有權自主決定是否開辦培訓機構和是否對外招生。但是,一方面,其經營不得侵犯和影響其他業主的生活和居住的權利,如產生噪音影響其他業主休息等,否則就構成侵權。另一方面,業主本人有權自由進出小區,但對外招收的學生不能自由進出小區,因為小區公共區域屬于全體業主所有。

  對于目前小區業主聯合簽名反對,“其本身并不產生法律效力,業主可以要求物管進行協調,或者向相關部門投訴,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不過,四川及第律師事務所律師邢連超認為,事件中小區內的會所屬于商業產權,在其中開辦一些商業機構并經營,法律并不禁止。雖然是在小區內部,但是其對外招生,包括產生的經營服務的對象進出小區,法律上也不會禁止。

  邢連超認為,小區部分業主反對該機構對外招生,是沒有法律依據的,“但是,因為人員進出小區帶來了其他業主對通行安全的擔憂,雙方應當協商。”

  四川縱目律師事務所律師張柄堯提到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他介紹,住宅改為經營性用房,物權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均明確,需取得全體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但對于本身房屋性質即是商用房屋,是可以開展經營服務的,不過前提是包括可能產生的噪音、污水、油煙等排放,均需符合相關規定,“這反映出當初的規劃存在一定問題。對此,一些城市已開始進行調整。”

  紅星新聞記者 胡挺 彭亮 攝影 王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