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企業:

  愿在依規依法的前提下

  開展共享電單車業務

  不允許投放卻屢禁不止,背后原因是什么?有人猜測是因為共享企業正在搶占市場。對此哈啰相關負責人表示,相對于各個區(市)縣的人口數量,共享出行企業一起進入都還有很大余量,所以搶占市場一說并不成立。

  青桔、哈啰相關負責人認為,目前相關部門的態度是不鼓勵,可能是因為之前的共享電單車質量參差不齊,達不到上路的標準。而目前他們的車輛都符合了電動自行車新國標,達到了上路的標準。選擇首先在部分區(市)縣投放,是出于使用距離的考慮。相對來說,這些區域的用戶一般目的地范圍在3至5公里,而共享電單車一般使用范圍在1至2公里。

  針對郫都區即將開展的執法和集中清理,美團和青桔都表示會配合。而哈啰之前已經被“勸離”。對于未來,三家企業都表示,希望相關規定能盡快明確,他們愿意在依規依法的前提下,開展共享電單車業務。

  如何破題?

  業內人士:

  提高失信成本、明確相關規定

  據了解,“網約共享電單車”作為一種類似“共享單車”的新型業態,2017年8月1日交通運輸部等10部門發布《關于鼓勵和規范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發展指導意見》(交運發[2017]109號),《指導意見》明確提出“不鼓勵發展互聯網租賃電動自行車”。2018年12月28日四川省交通運輸廳等10部門《關于促進互聯網租賃自行車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川交發[2018]41號),《實施意見》明確提出“不鼓勵發展互聯網租賃電動自行車”。

  “不鼓勵和不發展區別還是很大。”在某業內人士看來,共享電單車的管理目前存在“前門易守,后門難防”的問題。“前門易守”是說企業正常申請備案,相關部門態度明確即可,對于共享電單車而言就是暫不允許,“前門”進不了。“后門難防”則是企業私自投放,相關部門能做的最多的就是代為清理,集中存放。在實際操作過程中,收運集中存放的難度相對于投放而言更大。

  企業“一投即可”,相關部門從清理收運,到集中存放,都需要付出很多行政成本,包括時間、人員、資金。而最后,因為暫時沒有相關的處罰條款,企業將車領回的“失信成本”相對較低,因為其本身就有收運轉移車輛的運維人員。也因為成本較低,企業可能會選擇再次投放,形成“我投你收,你收我投”的惡性循環。

  業內人士認為,提高“失信成本”,或者明確相關規定以及處罰條款或是堵住后門的關鍵。目前國家和四川省兩個層面的相關文件,對于共享電單車都是不鼓勵。而不鼓勵和不能之間還有很大的區別。據悉,成都市正在制定《成都市關于規范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發展的實施意見》,目前的征求意見稿中明確:不發展互聯網租賃電動自行車。

  郫都區政府已責成區道安辦召集區交警十三分局、區交通運輸局、區綜合執法局、區市場監管局和屬地街辦研究制定該區共享電單車整治工作方案,同時將引導市民選擇其他出行方式。

  成都商報-紅星新聞記者 葉燕 林聰 攝影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