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
高速公司已盡到必要保障義務
不支持車主賠償請求
經審理,法院認為,某高速公司作為案涉高速路段的經營者和管理者,對此路段負有安全管理和保障責任,但應以合理為限度。本案中李某某筆錄中陳述輪胎是“飛”過來的,表明該輪胎與其駕駛車輛相撞時仍處于運動狀態。按照常識推斷,該輪胎剛掉落不久的可能性較大。該高速公司對此情形無法預見,更無法采取措施加以防范和避免。同時,證據證明某高速公司對事故路段進行了每2小時一次的巡查,也安排了外包公司每天及時對路面進行清掃、清障。該高速公司已盡到必要的安全管理和保障義務。另外,該公司并未舉證證明本次事故系某高速公司疏于巡查、保潔、清障導致輪胎長時間停留路面而造成的。
綜上,某公司請求某高速公司承擔未盡安全保障義務的責任,賠償事故損失,無事實和法律依據,因此不予支持。
法官認為,某高速公司作為案涉路段的管理者,對該路段負有安全管理和保障責任,對行駛在該路段上的機動車有安全保障義務,但該管理保障義務并非無限制,也應以合理為其限度,合理限度范圍應綜合具體案件情況確定,判斷該安全保障義務是否符合社會一般價值判斷及理性人的標準。如有證據證明高速公路管理者未盡到合理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則需承擔賠償責任。如已盡到合理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則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同時,法官呼吁大家謹慎駕駛,集中注意力、仔細觀察和提前預防,規避交通事故風險。
紅星新聞記者 胡挺 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