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新聞記者 劉暢

  9月18日,成都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聯合中國銀保監會四川監管局、成都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成都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成都市公安局、成都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成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成都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中國人民銀行成都分行營業管理部,發布《關于進一步加強住房租賃市場管理的通知》。

  《通知》從加強從業主體管理,加強房源發布管理,加強網簽備案管理,加強租賃資金監管,暢通糾紛調處渠道,強化部門聯合監管六個方面,對成都租賃市場的規范管理進行了明確。

  《通知》明確,從事住房租賃活動的住房租賃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和網絡信息平臺,以及轉租住房10套(間)以上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破產、倒閉、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住房租賃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等高級管理人員3年內不得擔任住房租賃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住房租賃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個體工商戶可通過其門店、網絡信息平臺等渠道發布房源信息,發布房源須滿足真實委托、真實狀況、真實價格的要求,房屋照片與實際相符,房源位置、用途、面積等信息應當與不動產登記信息一致,不得隱瞞抵押、查封等影響房屋交易的信息,并展示房源核驗碼。同一機構的同一房源在同一網絡信息平臺僅可發布一次,在網絡信息平臺、門店等不同渠道發布的同一房源信息應當一致。住房租賃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個體工商戶的從業人員不得以個人名義發布公司受托房源。按規定須開立住房租賃資金監管賬戶的企業發布房源時應同步發布監管賬戶信息。

  住房租賃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個體工商戶對發布的房源信息應當及時更新,對已出租的房屋,要在房屋租賃合同簽訂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房屋信息從門店、網絡信息平臺等發布渠道上撤除;對委托人取消委托或委托期滿的房屋,要在5個工作日內將房源信息從各類渠道撤除。

  在加強租賃資金監管方面,《通知》提出,要設立資金監管賬戶,并將租賃資金納入監管。

  承租人向住房租賃企業支付租金周期超過3個月的,租金、押金及利用住房租金貸款獲得的資金應存入住房租賃資金監管賬戶。承租人支付租金周期在3個月以內的,由承租人自主決定是否將租金、押金存入監管賬戶。存入監管賬戶的租金按月劃轉給住房租賃企業使用。

  此外,《通知》還提出,規范租賃金融業務。

  住房租賃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不得與未經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無金融許可證的機構合作開展個人住房租金貸款業務。不得以隱瞞、欺騙、強迫等方式要求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貸款,不得以租金優惠等名義誘導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貸款,不得在住房租賃合同中包含租金貸款相關內容。商業銀行發放住房租金貸款,應當以備案的住房租賃合同為依據,貸款期限不得超過住房租賃合同期限。住房租賃企業租金收入中,住房租金貸款金額占比不得超過30%,超過比例的應當于2022年底前調整到位。

  成都住建局對存在違規發布房源信息的住房租賃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個體工商戶及其從業人員,采取約談告誡、發布風險提示、暫停房源發布、暫停網簽備案、扣減信用分、列入機構黑名單等措施。加強對未開業報告的住房租賃企業、未備案的經紀機構、逃避租賃資金監管的住房租賃企業、采取“高進低出”“長收短付”“租金貸”等高風險經營模式的住房租賃企業的重點監管,采取約談告誡、發布風險提示、暫停房源發布、暫停網簽備案、扣減信用分、列入機構黑名單等方式,防范化解風險,并將信用信息推送至全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