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房物業集團物業服務中心。↑金房物業集團物業服務中心。

  但馬經理表示自己看過監控,“是什么情況,她心里應該比我清楚。她是和一個男士一起,出電梯的時候男士是正常走的,她是側著頭邊走邊說,走得很快,步伐比男士快了很多。走到門口,門正在開的時候,她還在往前沖,我不知道她看沒看到。”

  同時,馬經理表示這棟樓是自己的業主方公司的辦公樓,每天過上過下很多職員,都沒有發生過事故,婷婷的事只是一個意外,而且婷婷到政府中心辦事應該走另一個口到一樓,“沒有硬性規定玻璃門一定得貼標識吧?這個我們真沒有責任。”

  但是事發后,物業正在采取措施,“正在做標貼,這個標貼不是貼我們物業的標貼。我已經跟業主方反映了,他們在做了,之前做過一批但是不夠,正在申購,但采購需要流程。”

  最后,馬經理再三向紅星新聞記者強調,今天他的說法只是代表個人,不代表公司和業主方,他還對記者提出察看監控的要求表示了拒絕。

  ■律師說法

  雙方都應擔責

  物業到底有沒有責任?是不是如工作人員所說沒有任何責任?針對婷婷遇到的情況,紅星新聞記者咨詢了律師。

  四川澳南律師事務所曾林剛律師認為,物業公司是否應當承擔責任,需要對其是否盡到合理的安全提示義務,以及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安保義務來確定。

  從現有情況看,如此大的一扇玻璃門,沒有相應的安全提示,正常情況下很容易讓人誤撞。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物業服務企業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若婷婷非該小區業主,如果物業公司對婷婷受傷存在過錯,婷婷可依據《侵權責任法》要求物業公司承擔侵權賠償責任。但在損失承擔問題上,也要考察婷婷是否存在疏忽和過錯,若存在,也要承擔相應責任。若協商無果,婷婷可通過訴訟方式要求物業公司承擔責任。

  泰和泰律師事務所宋宏宇律師表示,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三條“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第十六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的規定,物業公司利用辦公樓進行經營,符合從事經營的主體條件,其對進出大樓的人員負有安全保障義務。

  因此,其未對透明玻璃門進行任何警示,存在一定的過錯。但是,婷婷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其對進出大樓的事實應當存在清醒的認識,故其自己進出大門時也負有一定的注意義務,其走路時處于回頭、著急的狀態,對撞到玻璃門也存在一定過錯。

  因雙方對損害后果均具有一定過錯,雙方可以先協商處理。如果婷婷要通過司法手段主張賠償,建議通過起訴方式維護自己的權益。

  紅星新聞記者 劉成夢 攝影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