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攏國家工作人員做“保護傘”

  自2003年起,該犯罪組織采取糾纏、滋擾、恐嚇等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干擾、破壞他人正常生產、經營、生活;該犯罪組織依靠組織勢力及“惡名”,公然對抗國家機關正常執法,插手民間糾紛,充當“地下執法隊”;此外,該犯罪組織還積極拉攏、腐蝕國家工作人員以尋求庇護。

  案發時,該犯罪組織及成員擁有的不動產、車輛、存款、現金和尚未收回的債權共計價值近億元。同時,該犯罪組織有組織地實施了故意傷害、搶劫、敲詐勒索、尋釁滋事、非法拘禁、強迫交易、虛假訴訟、窩藏、洗錢、妨害公務等犯罪活動,稱霸一方,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共造成3人重傷3人輕傷1人輕微傷和重大財產損失,社會影響極為惡劣,嚴重破壞社會經濟秩序和社會管理秩序。

  法院經審理認為,程正武等20名被告人的上述行為已具備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四個特征,依法應當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

  根據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并綜合考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等,遂依法作出判決,判處首要分子程正武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判處組織成員程明憲、鄭啟武有期徒刑十九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余17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八年至拘役六個月不等,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或罰金。對扣押、查封、凍結的程正武等人的違法所得、孳息和犯罪所用財物,予以沒收、追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