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審現場。 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供圖 庭審現場。 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供圖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3年,程正武在刑滿釋放后,陸續糾集、網羅刑滿釋放和社會閑散人員,通過安排人員在原雙流縣“百老匯歌城”等娛樂場所看場收費、高利放貸暴力催收、涉足工程建設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逐步形成較穩定的犯罪組織。2005年2月,為樹立個人權威、維護組織內部規約,提升該犯罪組織在當地的惡名和非法地位,程正武指使人員持刀挾持組織成員,并致其重傷。同年3月7日,程正武組織、指揮多名組織成員在公共場所持械毆打他人,造成2人重傷、1人輕微傷。此后,程正武以鄉鄰家族關系為紐帶、開辦公司為掩護,以成都銀茂投資咨詢服務有限公司為據點,繼續招募和吸納組織成員。最終形成以被告人程正武為首,骨干成員相對固定,積極參加者和一般參加者眾多,結構穩定、層級清晰、分工明確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該犯罪組織有組織紀律和活動規約,對維護犯罪組織利益有功的成員予以經濟獎勵或委以重用,對不服從安排的成員或者意圖脫離組織的成員進行暴力毆打、加害、辱罵等。

  自2003年起,該犯罪組織采取糾纏、滋擾、恐嚇等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干擾、破壞他人正常生產、經營、生活;該犯罪組織依靠組織勢力及“惡名”,公然對抗國家機關正常執法,插手民間糾紛,充當“地下執法隊”;此外,該犯罪組織還積極拉攏、腐蝕國家工作人員以尋求庇護。案發時,該犯罪組織及成員擁有的不動產、車輛、存款、現金和尚未收回的債權共計價值近億元。同時,該犯罪組織有組織地實施了故意傷害、搶劫、敲詐勒索、尋釁滋事、非法拘禁、強迫交易、虛假訴訟、窩藏、洗錢、妨害公務等犯罪活動,稱霸一方,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共造成3人重傷3人輕傷1人輕微傷和重大財產損失,社會影響極為惡劣,嚴重破壞社會經濟秩序和社會管理秩序。

  法院經審理認為,程正武等20名被告人的上述行為已具備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四個特征,依法應當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根據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并綜合考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等,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