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終,成都市金牛區(qū)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佘某因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其余“酒托女”和服務(wù)員分獲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到三年六個月不等,并扣押、退賠在案的贓款予以返還被害人,不足部分繼續(xù)追繳后返還被害人。一審判決后,佘某和其余幾名被告不服,提出上訴。
成都中院二審判決
2020年3月21日,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判決,維持成都市金牛區(qū)人民法院(2019)川0106刑初282號刑事判決第一項至第二十二項、第二十四項、第二十五項,佘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十萬元,該判決為終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