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展購:

  不存在強拆

  健身房未支付房租等費用,違約在先

  10月17日,紅星新聞記者聯系到洋展購公司翁姓負責人,對方表示,與黃女士健身房解約并拆除裝修,是因為從今年年初,黃女士便沒有繳納任何房租、水電等費用,已經違約在先,洋展購通過各種方式和渠道,發送過催繳通知和解約通知,但健身房一直在經營當中。對于黃女士提到的與洋展購合同糾紛協商未果,提前通知會暫停繳費的函,該負責人表示未收到。

  “不存在強拆。”該負責人表示,因業主方對商鋪有裝修要求,所以才在公證處、第三方公司的見證下,對物品進行封存(后拆除裝修)。

  同時,該負責人證實,洋展購確實是因合同原因,要撤出晶融匯。“不管我們是不是提供了管理服務,基本的房租水電費用,他們應該繳納。”該負責人說,即使租賃民用房,不繳納水電費也會停水停電,“這很正常”。

  該負責人表示,在黃女士公司欠費多月的情況下,仍在反復提出高達百萬金額賠償的不合理要求,作為即將撤出的企業,沒有辦法接受。

  對于一樓商鋪老友記被強制停電、要求搬離的情況,該負責人表示,成都已經沒有正式辦公人員,但據他所知,該商鋪仍在正常履約合同內,因此對該情況暫不清楚。

  律師看法:

  守約方可按照合同約定和法律規定

  向違約方主張自身權益并要求其賠償損失

  泰和泰律師事務所宋宏宇律師認為,洋展購從業主方公司整租商場,按一般理解應當簽訂了租賃合同,而洋展購將其中一部分轉租給健身房的公司,故洋展購與健身房公司之間簽訂的屬于轉租合同。根據我國法律法規規定,轉租合同的租賃期限超出租賃合同的,超出部分無效。因此首先應當明確,雙方爭議的事實是否發生在合同有效期內。如果是,那么雙方行使權力、履行義務,均應當按合同約定執行。

  若合同有效,那么本事件中,根據健身房公司的說法,洋展購公司在合同期內并未嚴格履行合同義務(如未提供電商服務、營銷推廣服務,下水道存在問題,以及后來的斷電等),故在轉租合同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健身房可以向對方主張其承擔違約責任。但是,若健身房公司欲以洋展購違約在先而暫停繳納房租,必須要以合同中有相關的約定為前提;如果沒有相關約定,健身房公司不可以暫停履行合同義務的方式來對抗洋展購公司讓其繳納房租的請求。

  另外,洋展購公司可能又因其自身原因欲與健身房公司提前解約,這屬于洋展購行使合同解除權,根據《合同法》規定,該解除權只有在約定或法定情形下方能實施。若合同中有關于洋展購在某些條件下可以單方解除轉租合同,那么洋展購只要具備了這些條件,即可單方解約,不屬于違約行為。但是,解約后,若洋展購在沒有合同依據的情況下強制拆除了健身房,而對健身房財物(包括裝修)造成損傷,則該行為屬于侵權行為,應對健身房承擔損失賠償責任。

  關于洋展購是否有權斷電,主要看其與經營者之間簽訂的轉租合同是否有明確約定;若無,則其在合同未解除期間無權斷電。業主與經營者之間并無直接的合同關系,若業主基于其他原因(若電路檢修等)而斷電,則業主可能會對其合同相對方(即洋展購)承擔違約責任,以及對經營者承擔侵權責任。

  四川凡高律師事務所林小明律師認為,無論對轉租方洋展購公司還是承租方健身房等公司來說,各方均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嚴格而全面地按照各方所簽合同的約定來履行自身義務。守約方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和法律規定,向違約方主張自身權益并要求其賠償損失。

  健身房在認為洋展購公司違約未履行合同約定義務,同時存在終止與業主方合作并準備撤離的情況下,健身房采取事先書面通知暫停繳納租金的行為符合法律規定,系其對自身權益的救濟,屬于行使不安抗辯權的表現。

  無論出現怎樣的爭議,各方均應在法律的框架內,按照約定通過相應程序維護自身權益。在雙方沒有談妥賠償的情況下,洋展購公司沒有權利不告知而自行拆除健身房,更沒有為達到逼迫對方撤離而采取停水停電的權利,這種做法是違約行為,同時也是侵權行為,健身房可以要求洋展購公司立即停止侵權、賠償損失。

  根據業主方公司與洋展購公司之間為整體承租及允許洋展購公司行使轉租權可知,當洋展購公司撤離項目現場時,健身房等公司與洋展購公司之間簽訂的合同可以約束業主方。而健身房等公司可以要求違約的洋展購公司賠償損失,損失額度應當根據合同約定進行計算,但如果約定的違約金不足以填補守約方所招致的損失,守約方可以要求賠償因對方違約所造成的損失以及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

  紅星新聞記者 于遵素 攝影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