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發生后,金堂交警大隊立即啟動事故調查應急預案,對涉事車輛、駕駛員、事故現場及事故中涉及的相關責任單位進行縝密調查。經認定,此次交通事故由孫某勇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
2020年5月11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四川省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四川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責任規定》相關規定,金堂縣成立了以應急局、縣公安局等有關部門為主的交通事故調查組,對該起事故展開全面調查。
經查,事故發生時,孫某勇駕駛川AP63**重型特殊結構貨車,拉載超過車輛核定載質量的物品,并超速、闖紅燈行駛通過路口,造成人員死亡、財產受損的交通事故。
同時,川AP63**重型特殊結構貨車所屬的興城物流公司,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執行不到位,未能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四川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責任規定》的規定,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管理手段不到位,未利用有效的管理技術和手段,值班人員未對駕駛人員駕駛車輛過程中進行監測監控,未及時制止不安全行為和消除事故隱患;安全教育培訓不到位,駕駛員安全教育培訓流于形式,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
成都興城物流有限公司法人宋某剛、安全科長吳某國、安全員王某3人未對孫某勇在駕車貨運過程中進行安全監管,未對孫某勇進行安全培訓教育,未盡到安全監管責任,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未盡到安全監管義務,導致事故發生。
此次事故屬于公司管理不到位、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流于形式、駕駛人員安全意識淡薄引發的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2020年7月29日,金堂縣公安局對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的宋某剛、吳某國、王某等三人,依法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2020年8月12日,孫某勇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金堂縣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
2020年9月8日,金堂縣公安局對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的成都興城物流有限公司法人實際控制人耿某偉,依法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目前,該案正在進一步偵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