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線記者程文雯
11月11日,成都市人大辦公廳聯合成都市城管委召開了《成都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新聞發布會。記者現場獲悉,作為《條例》的創新點之一,成都市特別明確了“生活垃圾管理責任人制度”,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什么是生活垃圾管理責任人制度?
《條例》第三十條明確,委托物業服務人進行管理的住宅小區、寫字樓等建筑區劃,管理責任人為物業服務人;未委托物業服務人進行管理的機關、團體、企事業等單位所在區域,管理責任人為該單位;實行自主管理的建筑區劃,管理責任人為居(村)民委員會;農村散居區域,管理責任人為村民委員會。建設工程的施工現場,管理責任人為施工單位。農貿市場、商場、展覽展銷、餐飲服務、商鋪等經營場所,管理責任人為經營管理單位。道路、廣場、公園、城鎮公共綠地、旅游景區、機場、客運站、公交場站、城市軌道交通車站以及文化、體育、娛樂等公共建筑或者公共場所,管理責任人為經營管理單位。按照前款規定仍不能確定管理責任人的,所在地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為管理責任人。
責任人有什么職責?
《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要履行建立分類投放日常管理制度,公告分類投放時間、地點、方式,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宣傳、指導,監督責任區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建立生活垃圾管理臺賬,保障投放設施的正常使用,對混投行為及時進行勸阻、報告等義務和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