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隨機拿了4袋商品,最高價為28.5元。 ↑記者隨機拿了4袋商品,最高價為28.5元。

  到底是哪里出了問題?紅星新聞記者找到超市標品主管張渝進行詢問,他表示,這并不是超市故意不標價,而是因為超市一直缺少價簽托架。他告訴記者,以往糖果都是放在層板貨架上售賣,但今年3月份進行商品調整時,總部要求糖果用掛鉤懸掛的方式售賣,但超市一直缺少價簽托架,他們下了幾次訂單都未訂上,所以就出現了這種情況。

  張渝表示,這確實是超市存在疏忽的地方。既然有顧客提出意見,他們會積極改正,會先讓供應商用紙質價簽進行標價,電子價簽將在一周內進行完善。

  ■監管說法

  市場監管部門:消費者可按所見標價購買

  那超市這樣做是否違法?

  針對該問題,成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工作人員表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各種不同的商品都必須明碼標價,如果商品標價不實,則消費者可按所見標價進行交易。比如,不同的商品均標價為9.9元/袋,則這些商品消費者均可按9.9元/袋的標價進行購買,若商家不同意,消費者可以進行投訴。若消費者已購買,可找商家退貨,若商家不予退貨,消費者可撥打12345進行舉報投訴,投訴時消費者要保留好購物小票等憑證。

  消費者投訴后,將由當地市場監管部門進行處理,要查明出現該問題是商家刻意為之還是工作疏忽所致,若是工作疏忽,商家和消費者可進行協商處理,如果是商家故意為之進行欺詐,則要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進行處理。

  紅星新聞記者查詢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2013年修正)第五十五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紅星新聞記者 章玲 攝影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