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秀莉 四川在線記者 任鴻

  近日,成都市郫都區人民法院發布了一起職務犯罪案件,作為國企負責人,成都市金稻糧食購銷有限責任公司原董事長茍從東因貪污、受賄、行賄三罪被判處有期徒刑7年,并處罰金四十萬元的一審判決。

  “貪”字當頭,聚斂錢財胃口大

  回顧茍從東在成都市金稻糧食購銷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稱金稻公司)的工作軌跡,可以發現,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騙取國有財產,是其斂財的主渠道。茍從東在金稻公司任職期間,各種“花式”貪污行為就達6起,金額高達89萬余元。

  2014年1月至2018年1月,茍從東利用負責每年給金稻公司的糧食供應商發放獎勵款的職務便利,采用少發或不發的方式,截留金稻公司用于發放給供應商劉某雄、劉甲、劉乙、王某、嚴某等10人的獎勵款約68.87元據為己有。

  2014年至2017年,茍從東明知自己不應參與金稻公司購銷部績效分配,仍然指使金稻公司員工套取公款累計60000元。

  2017年3月24日,茍從東指使金稻公司總經理邱某套取公款64300元交給其子茍某偉。

  2018年1月,茍從東要求金稻公司員工魯某超清退多發的年度績效款,后其將魯某超退出的50000元據為己有。同時,為了個人行賄需要,指使黃某套取公款20000元,指使黃某、劉某峰使用公款購買茅臺白酒4件、南京牌香煙2條。

  就這樣,5年間,茍從東通過各種方式,將國有公司的89萬余元的公款神不知鬼不覺地轉了個彎,從公家的賬上進了自己的腰包。

  “官”迷心竅,步步提拔難滿足

  看著手中的權力能為自己帶來巨額收益,茍從東認為只要手中有權,就沒有辦不成的事,并期待著能夠不斷得到提拔重用,好讓手中的權力越來越大。于是,跑關系以謀求更高的職位成為茍從東的重要“投資項目”。

  2017年1月至2018年1月,茍從東為謀取職務晉升等不正當利益,先后給予時任郫都區某局長羅某林好處費、感謝費10萬元及茅臺白酒2瓶、南京牌香煙1條等物品。2018年春節前,茍從東為感謝時任郫都區某紀檢組長吳某彬對自己的關照,給予吳某彬好處費1萬元及茅臺白酒2瓶、南京牌香煙1條等物品。

  在茍從東的眼里,面對掌握公司的大權,其首先想到的不是如何為公司謀利益,而是自己如何得到更多的好處、利益和金錢。這種錯誤的“官念”和對權力的無限渴望把茍從東一步步推向了無底深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