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圍控制區保護
采取措施加強污水循環利用
《條例》指出,在外圍控制區內,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準不得從事可能污染三岔湖區域水源的生產建設活動。禁止在外圍控制區入湖河流設置入河排污口,但經依法批準的生活污水處理項目除外。
同時,外圍控制區內應當建設城鄉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做到城鎮和二十戶以上農村集中居住區污水全收集、全處理。污水收集管網尚未覆蓋的地區,禁止水污染物直接排放,應當采取措施加強污水循環利用、對污水進行處理,防止污染水環境。
《條例》還就農業綠色發展提出要求。外圍控制區內鼓勵發展生態循環農業,建立區域農業循環利用機制,鼓勵施用生物有機肥料、生物農藥等綠色生產物資,做好農膜等農業生產廢棄物回收,實施種養業廢棄物資源化利用,開展秸稈肥料化和能源化利用等,推進農業綠色發展。
在生態保護方面,《條例》還明確,公園城市主管部門應當在外圍控制區內采取封育保護、營造水源涵養林等措施,增強森林植被水源涵養功能,防治水土流失,豐富生物多樣性,改善三岔湖水生態環境。
在外圍控制區內新建、改建、擴建各類建設項目,開展湖區生態修復、動植物濕地保護活動,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防洪標準和其他有關技術要求,保證行洪暢通,確保安全生產和消除有毒有害因素,不得破壞水生態環境。
紅星新聞記者 鄧文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