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統計,不足兩天時間,各部門、各媒體辟下的謠言超過6條以上。網絡謠言是社會的毒瘤,這些形形色色的造謠、臆測,一旦投放到網絡的汪洋,借助疫情防控期間的緊張氛圍,便會掀起風波巨浪,給社會給個人帶來不可估量的危害。
作為當事人,或許感到很好玩,也很刺激,卻沒有想到,與侵犯他人隱私、公民個人信息一樣,這類影響疫情防控工作、侵犯公民人格權利的行為,也必須受到從民事到行政,甚至是刑事上的嚴厲懲罰。而這也是法治國家的通行做法。
民事上,根據《侵權責任法》,違法者要承擔侵權責任,包括賠償損失、賠禮道歉、消除影響等。行政上,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需要給予行政拘留或罰款,前述趙某因散布謠言被行拘五日,便是據此處罰。如果更嚴重,構成誹謗罪,或將“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對于那些唯恐天下不亂的造謠者,他們或許感到“法不責眾”,隱藏在大眾之間,隱藏在網線之后,不會被發現,卻沒有想到“伸手必被捉”,自己留下的蛛絲馬跡,也必將成為鎖定責任的有力證據。
坦白說,新冠疫情伴隨謠言,并不是個案孤例。之前,在一些地方公布確診患者時,不乏“腦補”故事作為茶余飯后談資的小插曲,只是缺乏“爆點”,湮沒在了疫情防控的緊張氛圍中。這些把自己歡樂置于防控之上、置于他人之上的做法,因擾亂秩序而蒙羞,因缺乏同理心而可恥,也應為違法而付出應有的代價。如此,才是一個法治社會的應對姿態。
如今,既然警方已經用處罰進行了“逗硬”和“較真”,幕布之后究竟是誰在興風作浪,該吃罰單的吃罰單,該教育的教育,也能讓類似事件畫上句號。
紅星新聞特約評論員 柳宇霆(法律學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