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月”收費爭議多

  和路邊停車位“隨來隨停”需求沖突

  占道設立臨時停車位,是為了緩解城區停車難題的無奈之舉。那具有臨時停車性質的路邊停車位,“包月”收費是否有依據呢?

  吳經理向記者出具了一份《機動車臨時占道停車收費核準書》。記者看到,在這份由成都市龍泉驛區發展和改革局出具的核準書上,不僅寫有“你單位開辦同安鎮臨時占道停車場20個(車位數:2105個),已經經龍泉驛區交警大隊核準,準許對外服務”,也明確標有臨時停車和包月停車的收費標準。

  對于核定包月停車收費標準的內容,成都市龍泉驛區發展和改革局工作人員表示,關于臨時停車的收費標準,只要經過該部門核準,交警大隊同意,并明碼標價進行了公示,群眾沒有異議的話,是可以按臨停或包月為單位收費的。

  當記者追問,“包月”是否和路邊臨時停車位的屬性沖突時,該工作人員說,他們認為,“包月”不等于“出租”。

  對此,同安街道辦工作人員進一步解釋:“包月”并不等于“出租”,是指對某個流動車位,以每月每輛車100元的價格提供給市民,而不是市民有權長期使用某一指定車位。不過這名工作人員也承認,實際運行中,“給了包月費用的商家肯定希望能長期使用門前的車位,就會出現賈先生遇到的情況。

  記者隨機采訪的多家路旁商店負責人也表示:“如果不能隨時使用路邊車位,我們為啥子要給包月的錢呢?”

  省人大代表、省法院特約監督員、四川瀛領禾石律師事務所主任曾文忠

  從常理來看,市民愿意付包月這筆服務費,大部分是希望能在固定時間內停到一定次數。

  如果是這樣,第三方公司的“包月”就近似于“出租”,而這種出租服務大概率會和普通市民“隨來隨停”的需求產生沖突,這就違背了“公共資源使用權人人平等”的原則。

  路邊臨停車位變“年租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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