檐下躲雨遭“飛來橫禍”
2018年7月2日14時許,李某在某小區一樓茶鋪外街沿搭建的布棚下躲雨時,被飛來物件砸碎的玻璃砸傷頭部,經司法鑒定其傷殘等級為二級。
事發后,李某將左某瓊等周圍樓棟的10名住戶訴至成都市雙流區法院。
法院審理查明,事發地點位于一樓茶鋪玻璃門外屋檐下,茶鋪東側、西側和北側有數棟數戶住戶,從事發時的風向、事發地點所在位置以及附近住戶彩鋼瓦和磚塊被吹翻受損的情況綜合來看,除被告外,與事發地相鄰的2棟住戶、8棟住戶房屋西側的其他住戶以及與11棟東側相隔一條街道的其他樓房住戶沒有加害的可能性。
事發當日,天氣較為惡劣。降雨量達到了大暴雨級別,并伴隨有平均風速為11.8米/秒的強風。同時,事發地點周圍的建筑物上搭建彩鋼瓦,并放置磚頭等擱置物。自然原因和人為原因共同導致了李某被砸傷。
雙流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左某瓊向李某補償各項損失共計8.7萬余元;左某革向李某補償各項損失共計8.7 萬余元;裴某向李某補償各項損失共計2.9萬余元;朱某內向李某補償各項損失共計2.9萬余元;劉某向李某補償各項損失共計8.7 萬余元;史某向李某補償各項損失共計17.5萬余元;羅某向李某補償各項損失共計8.7萬余元;駁回李某其他訴訟請求。宣判后,左某瓊、左某革、劉某、羅某、裴某、朱某不服提起上訴。
多因一果致當事人受傷
成都中院二審審理認為,造成李某受傷的原因既有事發時惡劣天氣的自然原因,也有事發地點周圍建筑物上搭建彩鋼瓦、放置磚頭等擱置物的人為原因,即李某受傷是多因一果的結果。
自然原因不能歸責于某一責任主體,故自然原因造成的損害不應當作為侵權責任損失。比較自然原因和建筑物上搭建彩鋼瓦、放置磚頭等擱置物的危險程度,人為造成危險的風險更大,且最終直接導致李某受損的磚塊也是人為造成的危險,因此考慮自然因素造成的損失占比酌定為30%,該部分不作為本案侵權損害的損失認定。
對于人為原因部分的侵權認定,根據法律規定,建筑物墜落物致人損害,無法確定具體侵權人時,在建筑物使用人中確定可能的侵權人。“可能加害”的侵權人由科技手段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確定。應盡量查明直接侵權人,盡量限縮“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的范圍,根據加害可能性的大小確定責任主體承擔責任比例的大小。從事發時的風向以及事發地點所在位置來看,除本案被告外,其他樓房住戶沒有加害的可能性。
“可能加害人”按比例擔責
對于“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的確定,法院認為,被告左某云、左某雙、左某蓉三人的屋頂均沒有彩鋼瓦等搭建物,沒有加害可能性;史某的屋頂彩鋼瓦被吹翻至左某瓊的屋頂上,而左某瓊的房屋位于事發地點北面,與事發地點相鄰,史某房屋的致害可能性最大;劉某、羅某二人的彩鋼瓦被掀翻,導致二人屋頂彩鋼瓦下的石棉瓦和相鄰墻體磚受損,有拋擲至事發地點砸壞左某云房屋玻璃的可能性,劉某、羅某房屋致害的可能性比較大;史某屋頂的彩鋼瓦及磚塊被吹翻至左某瓊屋頂,不排除左某瓊屋頂彩鋼瓦上的磚塊、瓦片等擱置物被彩鋼瓦砸到彈至或滑落至事發地點的可能性,左某瓊房屋存在致害的可能性,但相較于劉某、羅某房屋致害可能性偏小;裴某、朱某、左某革三人屋頂彩鋼瓦雖未受損,但存在屋頂搭建的彩鋼瓦影響局部范圍的風向的可能性,裴某、朱某、左某革的房屋存在致害的可能性,但相較于左某瓊房屋的致害可能性更小。
綜上,史某、劉某、羅某、左某瓊、裴某、朱某、左某革為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應就案涉事故承擔補充責任。對于責任比例的劃分,事發時李某在茶鋪玻璃門外街沿上搭建的布棚下躲雨,其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當時強風大暴雨的天氣情況下,應當能夠注意到在街沿上搭建的布棚下躲雨存在危險性,且在有人叫其進茶鋪躲雨的情況下仍未及時進茶鋪,因此李某未盡到社會普通公眾應盡的注意義務,存在過錯,應當減輕侵權人的補償責任。酌定史某承擔35%的補償責任,劉某和羅某承擔30%的補償責任,左某瓊承擔10%的補償責任,裴某、朱某、左某革各承擔5%的補償責任,李某自行承擔10%。
成都中院撤銷雙流區法院民事判決,判決被告人史某向李某補償14.3萬余元;被告人劉某、羅某向李某補償12.2萬余元;被告人左某瓊向李某補償4萬余元;被告人左某革向李某補償2萬余元;被告人裴某向李某補償2萬余元;被告人朱某向李某補償2萬余元;駁回李某的其他訴訟請求。該二審判決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