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甘風險”亦稱危險的自愿承擔,指受害人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人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確立了“自甘風險”規則,讓這一規則從法學理論術語變成了一項法律規定。
本報訊(武侯法 記者 陳博)成都的伍女士和朋友去蹦床游樂設施場所玩耍,落地時站立不穩摔成十級傷殘,場所拒絕賠償,認為傷者對從事蹦床娛樂的風險性缺乏足夠的認識。一氣之下,伍女士將商家告上法院。成都市武侯區法院于近日公開審理了此案。
玩蹦床摔傷 索賠19萬
2019年4月,伍女士在某體育文化公司專業人員的陪同下,在公司經營的游樂設施處消費時受傷,被送往醫院進行救治。
現場視頻還原了受傷經過。監控顯示,伍女士先在一塊蹦床墊上小幅蹦跳。過程中,伍女士擬以三級跳的方式從現蹦床墊上跳至相鄰蹦床墊上,即從原有的蹦床墊上跳躍至中間過道、再從中間過道上跳躍至相鄰蹦床墊上。但當她跳躍至中間過道時,因站立不穩受傷。
醫院的診斷結果為:右踝關節脛距、跟距關節、舟距關節脫位;右踝血管、神經、肌腱、韌帶損傷;右距骨骨折;右脛腓下聯合分離;右踝、足外側皮膚、軟組織挫傷。后經傷情鑒定,構成十級傷殘。
當時,該公司支付了1萬元醫療費。之后,伍女士又提出賠償要求,卻遭到拒絕。于是,伍女士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對方賠償醫療費、住院期間生活費、鑒定費等19萬余元。
公司辯稱,伍女士在消費時公司盡到了告知義務,她也了解相關娛樂設施項目內容、安全事項、消費風險,摔傷是她對從事蹦床娛樂的風險性缺乏足夠的認識,在心理上存在疏忽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