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線記者 張庭銘
“牛某明,牛某學你們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批準逮捕……”2月5日,在成都市青羊區人民檢察院,成都市交管局民警通過遠程視頻的形式,向成都明達宏運物流有限公司的實際控制人牛某明(男,34歲,本市新都區人)、公司安全員,履行安全科長職責的牛某學(男,41歲,本市新都區人)執行逮捕。
今年1月2日、4日,成都明達宏運物流有限公司所屬的川AX6**7、川AV8**0兩輛重型貨車,分別在青羊區蜀金路與金沙遺址交叉口發生致1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在龍泉驛區西江大道與成洛大道交叉口發生致1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經成都交警調查認定,川AX6**7、川AV8**0駕駛人均因未按《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讓行規定和所駕車輛具有安全隱患,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
兩起事故均為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四川省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四川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責任規定》相關規定。成都市應急管理局調查認定,成都明達宏運物流有限公司“2021.1.2”、“2021.1.4”均為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成都市公安局交管局事故處重案偵查大隊對該起事故展開全面調查,同時,成都市人民檢察院會同青羊區人民檢察院提前介入,對相關證據進行審查,并提出相關偵查建議。
涉事公司在經營中存在多項違法違規
經依法偵查查明:成都明達宏運物流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牛某明、公司安全員,履行安全科長職責的牛某學分別為公司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和第二責任人,在經營過程中,存在多項違法違規行為: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不健全,未按規定建立貨運車輛駕駛員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未掌握“2021.1.2”、“2021.1.4”兩起事故車的從業人員(駕駛員)信息,均未對駕駛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兩起事故車輛均存在防護裝置不符合技術標準的違法行為,成都明達宏運物流有限公司均未對車輛進行安全隱患排查,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犯罪嫌疑人牛某明、牛某學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據悉,成都明達宏運物流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牛某明、履行安全科長職責的牛某學,在組織公司生產經營過程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與道路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具有因果關系,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的規定,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七條之規定,于2021年2月4日被成都市青羊區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
成都交警將繼續以零容忍的態度,堅決依法嚴格查處運渣車等重點車輛的各類違法犯罪行為,堅決遏制和預防重大交通事故發生,全力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隱患。同時,渣土運輸車企業要全面落實安全生產監管責任,牢牢守住安全生產底線,給全市老百姓營造安全文明和諧的交通出行的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