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線記者 劉佳
在網絡平臺購買了消費券,未消費卻不能退款。怎么辦? 3月10日,成都市消協公布的2020年十大典型案例中,就涉及一起這樣的消費投訴案例,一起來關注。
[案情簡介]
2020年12月9日,成都高新區消費者協會收到消費者韓女士反映成都某網絡平臺未消費卻不退款的相關投訴。
經了解,消費者韓女士在2020年9月通過某網絡平臺公眾號購買了一張價值58元的餐飲消費劵。購買之后才發現消費劵需要預約消費時間,而商家之前并未告知這一情況,致使消費者無法預約到自己想要的合理時間,無法實現合同目的,未能消費,希望平臺退款。
韓女士和該平臺多次溝通,都被該平臺以“卡券過期,不能使用也不給與退款,條款規定如此”為由拒絕退款。韓女士認為她沒有消費,沒有享受服務,應當全額退款,遂投訴到高新區消費者協會,要求退款。
[處理過程及結果]
高新區消協收到投訴后,立即聯系了消費者韓女士和被投訴公司,了解事情的前因后果。2020年12月11日,協會通過電話分別聯系了韓女士和商家,經過調解,商家已經全額退款,雙方達成和解。消費者韓女士對此次調解結果感到非常滿意。
[案例分析]
本案金額雖然不大,侵權行為卻非常典型。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章第八條明確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該網絡平臺在消費者付款前并未將消費者所購買的餐飲產品服務相關信息真實全面地予以告知,不僅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而且直接導致該起消費無法實現。而該平臺繼而又以“卡券過期,不能使用也不給與退款,條款規定如此”的公司單方規定為由拒絕退款,限制消費者的合法權利,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七條規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本案中,消費者韓女士已經無法實現合同目的,繼續履行合同對她明顯不公平,她要求該網絡平臺全額退款是基于合同解除后要求“恢復原狀”的合理訴求。
另外,《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章第十六條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恪守社會公德,誠信經營,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得設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條件,不得強制交易。第二十六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并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因此,該平臺的做法違背誠信原則,理應退款。消費者韓女士的訴求應當得到支持。經過高新區消費者協會的調解,該平臺最后全額退款給了韓女士,挽回其損失5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