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劉忠俊)記者9日從成都市保護消費者權益委員會獲悉,該委將陸續公布2020年消費者維權典型案例,提醒消費者依法維護自身消費權益。
2020年11月29日,消費者魏女士向成都簡陽市保護消費者權益委員會簡城分會投訴,稱2020年10月其在簡陽市政府街香港城好又多超市負1樓的某護膚店進行皮膚護理,后臉部出現過敏癥狀,商家告知其繼續敷半年面膜會后將得到改善,隨后過敏癥狀越來越嚴重,其在醫院治療10余天,希望協調商家承擔治療期間醫藥費。
接到投訴后,工作人員與魏女士取得聯系了解具體情況,2020年12月1日15時組織雙方現場調解。第一次調解因雙方情緒激動未成功。后經工作人員勸說,雙方同意進行第二次調解,同時達成一致處理意見:被訴方將魏女士購買的價值2192元的化妝品全部退貨退款,賠償魏女士醫藥費人民幣600元,簡陽市人民法院對此次調解結果進行了司法確認。
據了解,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章第7條以及第11條規定,被訴商家在對魏女士開展護理服務時,未提前對其進行化妝品皮膚敏感性測試,導致魏女士對相關化妝品產生過敏癥狀。魏女士接受服務時,其人身安全未得到有效保障,故其要求商家賠償醫藥費的訴求合理合法。此外,通過“訴非銜接”工作機制,調解結果得到了法院的司法確認,保護了調解結果的權威性,避免了后續因涉訴雙方反悔造成的反復投訴,縮短了消費者的維權時間,降低了維權成本。
執法檢查。(資料圖)
2020年8月5日,消費者陳女士向成都市雙流區消費者協會反映,其在某酒店內的一家減肥公司繳納34300元,簽訂合同參加該公司舉辦的減肥達人訓練營。減肥訓練期間因自己有急事外出而未請假,公司訓練營直接取消了其減肥訓練資格,強制解除了合同,也不退還相關費用,由此產生消費糾紛,造成矛盾沖突激烈,希望得到維權幫助,協調退款。
接到投訴后,工作人員前往減肥達人訓練營調查,收集雙方簽訂的合同、繳費票據和訓練營相關活動規則等證據資料,查明陳女士所反映情況基本屬實,公司方取消訓練資格、強制解除合同、不予退費的理由,是依據雙方所簽合同及其活動規則中“違反公司訓練日程活動安排規定,將必須無條件接受公司處理,其后果自負。”的條款規定及明確告示。
根據陳女士的訴求和調查情況,工作人員就該公司格式合同文本存在的問題,宣講了《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同時組織雙方進行溝通、協調及調解,最終雙方達成和解,終止合同履行,辦理退訓手續。公司同意在扣除訓練營前期減肥訓練相關費用后,退還剩余款16758元。陳女士對此處理結果表示滿意。
該案例反映的是消費過程中較為典型的格式條款問題,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相關規定,該公司以“違反公司訓練日程活動安排規定,將必須無條件接受公司處理,其后果自負”的條款與規則告示為由,對合同當事人違約的單方面強制性處理,明顯是“無條件”地剝奪合同當事人應有的合法權益,加重了當事人因部分違約所要承擔過度的責任與“后果自負”風險。同時也擴大或增強了公司自由裁定與“必須無條件接受”的強勢處置權利。顯然是不平等,不公平的。因此,按照法律規定,公司依據格式條款、告示等對合同當事人單方面的處理是無效的,其中不予退款的做法,更是對合同違約的過度懲罰,這是導致糾紛雙方沖突加劇的根本原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