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考試數據要分析

  區(市)縣教育行政部門、教研機構、學校要健全考試數據分析反饋機制,用好考試數據,及時開展試卷評估和分析,改進教學工作。

  7

  考試評價要科學

  區(市)縣教育行政部門、教研機構、學校及教師要強化考試的激勵、診斷功能,淡化甄別與選拔功能。破除重分數輕素質,用分數給學生貼標簽、唯升學率等不科學的考試評價做法,建立學生全面發展的多元評價體系。

  1

  禁止違規統一考試

  嚴禁對小學三年級以下(含三年級)和六年級學生進行任何形式的區(市)縣級統一考試或學業質量監測(小學畢業考試除外)。

  2

  禁止超前進度考試

  學校舉行的入學摸底考試及其他考試不得出現超越教學進度的內容。

  3

  禁止超出課標考試

  教研機構、學校命制的試題難度和范圍不得超出課程標準,小學考試試題不得命制AB卷。

  4

  禁止考試成績排名

  嚴禁區(市)縣教育行政部門、教研機構對學校考試成績進行排名,嚴禁學校、培訓機構、教師對學生考試成績進行排名。

  5

  禁止公布考試成績

  區(市)縣教育行政部門、教研機構、學校(培訓機構)及其教職工嚴禁通過微信群、QQ群等任何形式公布、宣傳或向第三方提供學校(學生)的考試成績、名次。

  6

  禁止違規招生考試

  嚴禁學校自行、委托或默許第三方以任何名義、任何形式組織選拔性或與升(入)學掛鉤的招生考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