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女士花3萬余元報名參加減肥達人訓練營,中途未請假外出被取消了減肥訓練資格,相關費用一概不退,減肥公司這樣做合法嗎?在“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即將來臨之際,成都市消費者協會陸續向社會公布了2020年十大典型案例,其中就包括這起因格式合同引發的退款糾紛。
格式合同退費難
2020年8月,成都市雙流區的陳女士在當地一家減肥公司花了3.43萬元報名參加減肥達人訓練營。訓練期間,陳女士因有急事未請假外出,回來后發現自己竟被取消了減肥訓練資格,對方也不退還相關費用,依據是所簽合同及其活動規則中規定“違反公司訓練日程活動安排規定,必須無條件接受公司處理,其后果自負”。為拿到退款,陳女士向雙流區消費者協會投訴。
遭遇類似經歷的還有成都高新區的韓女士。2020年9月,韓女士通過某網絡平臺公眾號購買了一張價值58元的餐飲消費劵。購買之后韓女士才發現消費劵需要預約消費時間,而商家之前并未告知這一情況,導致自己未能預約到心儀的時間,無法消費。然而,在韓女士要求退款時,被該平臺以“卡券過期,不能使用也不給與退款,條款規定如此”為由拒絕。韓女士認為她沒有消費,沒有享受服務,應當全額退款,遂投訴到高新區消費者協會。
“霸王條款”無效
生活中,這樣的“霸王條款”并不少見,那么,這樣的格式條款究竟合不合法呢?
成都市消費者協會相關負責人表示,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章第二十六條之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并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
減肥公司以格式條款為由,對合同當事人違約的單方面強制性處理,明顯是“無條件”地剝奪合同當事人應有的合法權益,加重了當事人因部分違約所要承擔過度的責任與“后果自負”風險,同時也擴大或增強了公司自由裁定與“必須無條件接受”的強勢處置權利。這顯然是不平等、不公平的。因此,按照法律規定,公司依據格式條款、告示等對合同當事人單方面的處理是無效的。
而售賣消費券的平臺,以公司單方規定為由拒絕退款,同樣違反以上規定。此外,《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章第八條明確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該網絡平臺在消費者付款前并未將消費者所購買的餐飲產品服務相關信息真實全面地予以告知,不僅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而且直接導致該起消費無法實現,理應退款。
在成都消協工作人員的調解下,減肥公司扣除訓練營前期減肥訓練相關費用后,退還陳女士剩余款16758元,而韓女士也收到平臺退款58元。
記者 朱佳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