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線記者 任鴻
當前,既有住宅加裝電梯逐漸成為高樓層住戶“剛需”,但部分低樓層住戶對此無迫切需求,甚至持反對意見。4月8日,成都高新法院將法庭搬進小區,公開審理并當庭宣判了這樣一起因加裝電梯引發的糾紛。
![庭審現場。(成都高新法院供圖)](http://n.sinaimg.cn/sc/transform/162/w550h412/20210408/f23c-knipfsf5395249.jpg)
低層住戶不同意加裝電梯,起訴委托合同無效
李某夫妻二人是成都某小區底樓業主,顧某等人是樓上住戶。2019年初,該小區樓上住戶對加裝電梯的需求與日俱增,遂積極辦理加裝電梯手續。
顧某等樓上住戶在與電梯公司形成初步加裝電梯方案后,社區對相關文件進行了公示,李某夫妻看到公示材料后,考慮到增設電梯可能產生采光、通風、噪音等較大不利影響,不同意加裝電梯,在公示材料上書寫了反對意見。樓上住戶知曉后,積極與李某夫妻進行溝通,但由于雙方之間分歧較大,未達成共識。鑒于此,樓上住戶與電梯公司協商,重新制定了加裝電梯方案,降低對李某居家的影響。
新的方案和文件進行公示后,李某夫妻未表達反對意見,樓上住戶便積極辦理加裝電梯手續。在此過程中,樓上住戶出具了委托顧某等人作為業主代表辦理加裝電梯的委托書,同時,在相關人員的指導下,在公示中留白的內容上李某房號處書寫了“不參與、不反對”的內容,并將14戶業主中僅有12戶同意的內容,修正為“14戶均同意”。隨后,顧某與電梯公司簽訂了《實施主體授權代理業主委托書》。
幾個月后,電梯公司張貼了《電梯施工告知書》,此時,李某夫妻才發現,電梯已經進入準備施工階段。李某夫妻不明白,為何自己不同意增設電梯,但還是要裝。后來,李某夫妻發現有人在其房號處冒簽,并載明14戶業主均同意加裝電梯,二人認為其權益受到侵害,遂向成都高新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確認《實施主體授權代理業主委托書》無效。
庭審中李某二人表示,其作為底樓住戶并未同意增設電梯,也未委托顧某等人作為業主代表,公示材料中書寫的14戶均同意的內容與事實不符,且有人冒簽了二人“不參與、不反對”的內容,《實施主體授權代理業主委托書》中存在惡意串通的情形,屬于無效合同。
法院判決:加裝電梯合同有效
收到案件后,承辦法官陶麗梅組織各方調解未果。法庭經審理認為,14戶業主中有10戶均同意委托顧某等人作為業主代表,業主人數以及對應的專有部分占建筑面積均過半,符合法律規定的業主委員會和業主委員會成員的選舉方式,業主代表具有合法授權。業主代表在《實施主體授權代理業主委托書》中簽字委托某電梯公司作為增設電梯代理業主的行為,未違反和超過委托書約定的權限。
根據相關司法解釋,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本案中,雖公示材料載明的14戶業主均同意增設電梯存在表述上的瑕疵,但從公示結果顯示,14戶業主中有12戶均同意增設電梯,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七十六條第(六)項的規定的:“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之規定,故該瑕疵并不導致《實施主體授權代理業主委托書》中該內容無效。李某夫妻主張合同無效的依據不足,法院據此駁回了李某夫妻的訴訟請求。
陶麗梅表示,近年來,隨著人口老齡化的加劇,既有住宅對加裝電梯的需求與日俱增,然而多層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給樓上住戶帶來便利的同時,也可能給底樓和其他低樓層住戶帶來通風、采光、噪音等不利影響。本著鄰里團結和睦、互助友愛的原則,建議底樓和其他低樓層住戶給予其他業主安裝電梯的便利,并接受一定的限制;而其他業主在安裝電梯時,也要選擇給底樓和其他低樓層住戶帶來較小不利影響的方案或給予適當補償,保障低樓層住戶的合法權益,共建和諧鄰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