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線記者 劉佳
看到的廣告上面明明寫的是“買房子送花園”“買房子送陽臺”,實際驗收時陽臺卻“變成蝴蝶飛走了”,不知各位小伙伴有沒有過這樣被坑的經歷。4月15日,記者從成都市市場監管局獲悉,該局近期查處了一批違法廣告典型案列,一起來看看!
案例1
崇州市崇中展業投資有限公司違法廣告
發布媒介:印刷品
當事人在“南城星匯商品樓”項目宣傳中針對C3戶型使用“廚房帶軒敞生活陽臺,可隨心烹飪,儲物及收納”等內容,針對C1和C2戶型,使用紅色虛線標注為全贈送面積,但上述“生活陽臺以及全贈送面積”在實際驗收時均為空洞,未按照設計及施工的實際情況進行宣傳。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八條“廣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虛假廣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產地、用途、質量、規格、成分、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或者服務的內容、提供者、形式、質量、價格、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以及與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允諾等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對購買行為有實質性影響的”規定的虛假廣告。2021年3月,崇州市市場監管局作出行政處罰,罰款100萬元。
案例2
成都市佳樂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違法廣告案
發布媒介:印刷品、互聯網
當事人在佳樂國際城“夏宮故事”項目宣傳中使用其他項目的形象、環境作為該項目進行宣傳,宣傳內容含有“景觀電梯入戶縱享園林的歸家之美”“一梯兩戶景觀電梯入戶 豪華入戶大堂”“三層中空玻璃配合斷橋鋁合金門窗”等,與實際情況不符,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八條“廣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虛假廣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產地、用途、質量、規格、成分、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或者服務的內容、提供者、形式、質量、價格、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以及與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允諾等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對購買行為有實質性影響的;(五)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其他情形。”規定的虛假廣告。2021年1月,新都區市場監管局作出行政處罰,罰款60萬元。
案例3
舜鴻地產(成都)有限公司違法廣告案
發布媒介:印刷品
當事人在 “山河峯薈”項目宣傳中使用“金融城門戶,南三環正街”“約10萬業主入住,約20萬方城市街區…”“禹洲集團,香港上市領軍企業”“約10萬人潮,催生財富裂變”“商務人潮,金融城商務人群中芯,逾千家企業消費需求旺盛”“超65萬地鐵客流”“約7800學府人潮”等內容,且無法核實宣傳內容和數據的真實性。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八條“廣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虛假廣告:(三)使用虛構、偽造或者無法驗證的科研成果、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文摘、引用語等信息作證明材料的”規定的虛假廣告。2021年3月,高新區市場監管局作出行政處罰,罰款50萬元。
案例4
成都市銀河灣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違法廣告案
發布媒介:電子屏
當事人在 “中州錦城湖岸”項目宣傳中使用“中洲控股(成都)落位城市核心地段,占據城市頂級資源”“打造深入自然景觀的最具區域代表性的高品質范本項目”“而作為主城內錦城湖區最后的臨湖地塊,中洲·錦城湖岸得天獨厚”“匯集全球頂配繁華,詮釋西部層峰生活”等內容,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九條“廣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的規定。其使用的“全球80%豪宅臨湖而居”“臨湖價值高于城市居所約5倍”等內容,無法證明其真實性,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八條“廣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虛假廣告:(三)使用虛構、偽造或者無法驗證的科研成果、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文摘、引用語等信息作證明材料的”規定的虛假廣告。2021年3月,高新區市場監管局作出行政處罰,罰款5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