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串香使用“地溝油”。串串香使用“地溝油”。

  法院認為,被告人韋某、汪某在生產、銷售的鍋底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回收廢棄油脂”,其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韋某、汪某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汪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被告人韋某、汪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且自愿認罪認罰,對此情節予以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并綜合公訴機關提出的量刑建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判決被告人韋某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五萬元。被告人汪某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三萬元。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依法嚴懲“地溝油”犯罪活動的通知》第一條 “地溝油”犯罪,是指用餐廚垃圾、廢棄油脂、各類肉及肉制品加工廢棄物等非食品原料,生產、加工“食用油”,以及明知是利用“地溝油”生產、加工的油脂而作為食用油銷售的行為。

  (圖片由成都市金牛區人民法院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