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辯稱自己無需還錢法院判決歸還剩余資金
庭審中,張某辯稱其與廖某實際形成了兩個委托關系:一個是委托購車的委托合同關系,另一個是委托理財的委托合同關系。其中20萬元系委托理財款,投資風險應當由廖某自擔。剩余部分為委托購車款,張某從中收取傭金4.1萬元,而廖某已實際獲得一輛車。因此,認為自己無需返還錢款。
經梳理案情,該案承辦法官歸納本案爭議焦點系張某是否應該歸還廖某購車款項,以及雙方是否有委托理財的合意。
第一,關于張某是否應該歸還廖某購車款項的問題,從本案案情來看,廖某委托張某以“零首付零月供”的方式代為購買一輛奔馳牌汽車,因張某不具有銷售資格,其實際是將購車業務介紹給東莞某汽車銷售有限公司代為辦理購買事宜,其與廖某之間形成了委托合同關系。在支付相關款項后,廖某實際獲得新車,委托內容已達成。廖某作為一個有一定社會經驗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知道“零首付零月供”購車必然運用了非常規操作手段,故廖某因“零首付零月供”購車產生的風險應當自行承擔,其主張委托人張某退還用于購車的款項沒有依據。
第二,關于張某聲稱為委托理財的20萬元是否應當返還的問題,雖廖某先后辦理的多筆貸款均以購車款的名義轉給張某,但實際用于購車的僅有首付19.7 萬元和簽訂合同的 24.96萬,訴爭20萬元由張某擅自投入手機投資平臺,應屬張某超越權限從事的理財行為,與其他款項性質不同。因受托人超越權限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且張某曾向廖某自認由其負責歸還該20萬元,因此應當繼續履行歸還剩余資金16.8萬余元的義務。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說法
該案承辦法官表示,自古以來,“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的理念深入人心,它所闡釋的也是最為樸素的對價法則。本案中,所謂“零首付零月供”購車看似可以打破這一法則,但實際卻是購車人以自身今后一段時間的個人信用為對價,換取銷售方高額返利以沖抵借款款項的承諾。眾所周知,高回報必然意味著高風險,購車人以個人信用貸款供他人在金融市場拼殺,但操盤行為是否合規合法、是否有風險防控、是否可以實現長期持續供貸,都成為懸在消費者頭上的利劍,一旦操盤者資金鏈斷裂,消費者的貸款不能及時歸還,損害的是消費者的個人征信,銀行追款的對象也是向其貸款的消費者。天下沒有免費的午餐,面對商家的夸大宣傳和不實推廣,消費者應當理性思考,權衡利弊,量力而行,切不可因一時貪念而使自己陷入兩難境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