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 王一多)樓上漏水,樓下遭殃。更可氣的是,樓上業主不但不負責,還刻意隱瞞房屋漏水情況賣掉房子,試圖逃避責任。原房主真的逃得掉嗎?近日,成都市雙流區法院審結了一起相鄰用水、排水糾紛案。受害業主將原房主和新房主一起告上法庭,最終原房主被判賠償原告損失1.2萬元。
原告劉某居住于雙流區某小區一單元7樓,被告江某原居住于8樓,兩人是上下樓鄰居關系。從2019年12月6日開始,劉某房屋的生活陽臺便受到樓上漏水的侵害,天花板、墻壁等地方相繼發霉、開裂、脫皮。劉某找到樓上的江某,希望協商修繕事宜,但雙方一直沒有達成一致意見,物業進行協調也未得到解決。
2020年3月25日,江某將8樓房屋賣給了易某、林某夫婦,但在交易過程中卻刻意向中介方和買主隱瞞了房屋漏水的問題。4月初,劉某再次找到江某協商處理房屋漏水問題,又一次遭到江某拒絕。江某稱,房屋已經出售,自己已不是房主,要劉某去找現在的房主解決。4月11日,劉某及檢測人員來到8樓,和新房主一起對漏水點進行開墻檢測,確定漏水處為8樓的水管管件。當天,修復水管產生費用4000元,新房主易某、林某支付了這筆費用。
漏水問題終于得到解決,但修復受損墻面的賠償問題卻沒有著落。無奈之下,劉某將江某、易某、林某一并起訴至雙流區法院,要求其賠償損失共計2.8萬元,包含修繕費用2萬元、除甲醛費用6000元及租房費用2000元。訴訟中,經司法鑒定,修復費用為7500余元,同時產生鑒定費用5000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劉某房屋受損確是樓上漏水導致,8樓業主需承擔賠償責任。雖然房屋產權易主,但房屋出售前就已多次協商調解,原房主江某刻意隱瞞,本案的實際侵權人應當是江某。最終法院判決江某賠償劉某損失7500余元,再加上鑒定費用5000元,共計1.2萬余元。
法官說法
本案系今年3月1日《關于深入推進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判決文書釋法說理的指導意見》施行后,承辦法官運用民法典誠實信用原則依法審理的一起案件,弘揚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當中的“誠信”。案件雖小,但卻可能牽涉到城市生活的千家萬戶?!白屖耪呤芰P、讓守諾者光榮”的理念展現在判決書的字里行間,樹立了鮮明且正確的價值導向,有利于幫助人民群眾通過案例明善惡、辨是非,同時以當事人易某、林某與人為善的行為教育群眾和諧處理鄰里糾紛,共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