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線記者 劉佳
2021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開展以來,全省市場監管部門緊緊圍繞市場監管總局確定的打擊重點和省市場監管局明確的自選動作,以案件查辦為抓手,切實解決民生訴求,回應社會關切,行動取得了顯著成效。7月7日,省市場監管局就其中涉及食品、藥品、產品質量、特種設備、知識產權、不正當競爭、廣告等民生領域查辦的部分典型案例進行了通報。其中,多個案例涉及特種設備。一起來看看。

成都市龍泉驛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辦的成都宏錦化工有限責任公司未經許可充裝氣瓶案
案情介紹:2021年2月8日,接重慶市兩江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案件移送書(渝兩江市監移送字〔2021〕第004號),載明“重慶市兩江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調查處理重慶中諾恒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9.28”氣瓶爆炸事故一案中發現,成都宏錦化工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當事人)銷售給重慶中諾恒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環氧乙烷,因使用的氣瓶材質為37Mn,設計充裝介質為六氟化硫,但實際使用過程中充裝的卻是環氧乙烷。在重慶中諾恒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氣瓶儲存過程中因瓶內有鐵銹,環氧乙烷在鐵銹的催化作用下發生聚合反應并放熱,使得瓶內溫度與壓力急劇上升最終發生爆炸。當事人涉嫌未經許可從事氣瓶非法充裝。”2021年2月20日,成都市龍泉驛區局執法人員對成都宏錦化工有限責任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經查,當事人在未取得環氧乙烷充裝許可的情況下,用公司自制的增壓充裝工具在當事人公司外路邊將環氧乙烷從100L鋼瓶(70kg)充裝進25L鋼瓶(10kg;鋼瓶編號199104017)后發貨至重慶中諾恒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因使用的氣瓶材質為37Mn,設計充裝介質為六氟化硫,但實際使用過程中充裝的卻是環氧乙烷。在重慶中諾恒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氣瓶儲存過程中因瓶內有鐵銹,環氧乙烷在鐵銹的催化作用下發生聚合反應并放熱,使得瓶內溫度與壓力急劇上升最終發生爆炸。剩余環氧乙烷氣體退回四川鴻鵬新材料有限公司,剩余19支氣瓶分別有13支銷售給成都泰竽工業氣體有限公司,另6支在2021年春節前處理給過路收荒匠,賣前均拆下減壓閥和相應配件。鋼瓶銷售價格為550元/支。環氧乙烷銷售價格為1200元。違法所得共計1750元。
處理結果:當事人未經許可充裝氣瓶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成都市龍泉驛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處罰如下:一、取締當事人未經許可氣瓶充裝活動;二、沒收違法所得1750元;三、罰款30萬元。罰沒共計301750元。
自貢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辦的富順縣代寺鎮宏茂加油站未取得充裝許可證從事液化氣充裝案
案情介紹:2020年12月16日,自貢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接群眾電話舉報,稱富順縣代寺鎮宏茂加油站沒有取得氣瓶充裝許可的情況下對外充裝氣瓶。自貢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立即組織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的經營情況進行檢查,現場當事人未能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氣瓶充裝許可證》。經查,當事人在沒有取得氣瓶充裝許可的情況下于2020年11月24日開始對外充裝LNG(液化天然氣)和CNG(天然氣),自2020年11月24日至2021年1月6日,共購進了16筆LNG,購進總量331.22噸,對外充裝銷售LNG的銷售數量為310.452噸, CNG的銷售數量為7.378噸,合計銷售總量為317.83噸,銷售額2106489.81元。2021年1月6日,執法人員前往富順縣代寺鎮宏茂加油站調查取證時發現,當事人在2020年12月31日至2021年1月6日期間仍進行了LNG和CNG的充裝銷售。銷售LNG 70547.74kg、CNG 1302.6kg,共獲取銷售收入503627.58元。
處理結果:鑒于當事人曾向富順縣發展和改革局提出申請,且富順縣發展和改革局于11月25日同意其試營業5個月的客觀事實,對原告自2020年11月24日至12月30日期間的充裝收入未予沒收。但2020年12月30日后當事人在市場監管部門要求停止充裝活動后繼續從事充裝活動屬于未經許可故意從事依法應當取得許可的活動的違法行為。當事人未取得充裝許可證從事LNG和CNG充裝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自貢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給予當事人行政處罰如下:1。沒收違法所得503627.58元。2。罰款220000元。罰沒合計723627.58元。
南充市順慶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辦的南充順合氣瓶檢測有限公司出具虛假檢驗結果案
案情介紹:2020年12月28日,南充市順慶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南充順合氣瓶檢測有限公司(南充市順慶區瀠華工業園區內)進行檢查。在該公司液化石油氣鋼瓶檢驗場所發現一批液化石油氣鋼瓶,已經安裝好金屬檢驗標志環,標示下次檢驗日期為2025年1月;在該公司檢驗場所辦公室內,發現一份《液化石油氣鋼瓶定期檢驗報告》(報告編號:NCSHOPJC00136-2021),該份報告已蓋有南充順合氣瓶檢測有限公司公章。該公司涉嫌出具虛假檢驗結果,于2020年12月29日經批準進行立案調查。經查,2020年12月27日,當事人接到岳池縣恒盛燃氣有限公司平灘氣站送達的125只待檢液化石油氣瓶。送達當日,檢驗員王某在該批氣瓶尚未完成檢驗的情況下,要求文員王某打印該批氣瓶的檢驗報告,并要求將檢驗日期落為2021年1月。王某于當日將《液化石油氣鋼瓶定期檢驗報告》(報告編號:NCSHOPJC00136-2021)打印完成,并加蓋南充順合氣瓶檢測有限公司公章,該份檢驗報告顯示該批氣瓶共125只,其中32只氣瓶安全性能評定合格,93只下次檢驗日期為2025年1月,檢驗日期為2021年1月2日。
處理結果:南充順合氣瓶檢測有限公司在液化石油氣瓶尚未完成檢驗的情況下,出具檢驗報告,且報告檢驗日期與實際不符合,構成出具虛假檢驗結果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南充市順慶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南充順合氣瓶檢測有限公司處罰款人民幣50000元;南充順合氣瓶檢測有限公司液化石油氣瓶檢驗工作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李某處罰款人民幣5000元;對該批氣瓶的檢驗人員王某處罰款人民幣5000元。